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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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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高太尉陷害林沖這一段,除了林沖、他娘子、高衙內、魯智深等主要人物之外,還有幾個人雖然是“配角”,但卻十分重要。第一個是富安。他的身份是個“幫閒”。什麼叫“幫閒”?文明詞兒叫做“篾片”,下層社會的語言,就叫做“傍狗吃屎”的人。這種人,什麼本事都沒有,但是最善於奉迎,最長於出壞主意。叫陸虞候把林沖約出去吃酒,然後把林沖娘子騙到陸虞候家裡去企圖強姦的,就是這個富安。

第二個就是陸虞候了。這個人物,由於《水滸傳》的廣泛傳播,已經成為“當面兄弟不離口、背後下毒手”的“出賣朋友”的典型。但是仔細想想,開頭的時候,他只是一個多重人格的“小人”,還不是“惡人”。如果高衙內不看上林沖娘子,他在“前程”和“友誼”面前不需要進行選擇的時候,他和林沖的“兄弟之誼”,也許可以永久存在下去的。當富安給高衙內出了那個“調虎離山”加“謊報軍情”的餿主意之後,把買賣布到了他的名下。他如果“聽話”執行,這就是出賣朋友;他如果堅持“友誼第一”,拒絕執行,那麼他的“前途”可就從此完了。如果他是個“鐵錚錚”的漢子,堅持“腦袋可以掉,朋友不能賣”的原則,他就不是“小人”而是“仁人君子”了。面對著高衙內的威逼利誘,他在“前程”和“友情”之間,他服從了“小人”的做人準則,選擇了聽話。在他想來,不管高衙內是不是能夠得手,他都“有話可說”:“這是被高衙內鑽了空子,一切事情我都不知道。”如果事後他真這樣去對林沖表白,而且真的從此不再插手這些“騷事兒”,那麼,不但林沖有可能“諒解”他,高衙內那邊也不會責怪他。最後他落一個“快刀切豆腐——兩面光”,誰也不太得罪,也不至於把命搭進去不是?決定他命運的“關鍵的一筆”,是富安的“善策良謀”變成了“雞飛蛋打”以後,陸虞候究竟應該採取什麼態度。如果他找林沖加以“解釋”,從此不再參與,他也許能夠逃過這一劫;但是他的對策是:一不做,二不休;一計不成,又生一計,主動找到高衙內,獻上了讓林沖“私闖白虎堂”這樣一個致人於死命的惡毒計策。這時候的陸虞候,就已經從“小人”過渡或曰轉變為“惡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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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越評70回本水滸傳 第六回(6)

陸虞候出的“私闖白虎堂”這個主意或“奸計”,其實也並不是太高明,說穿了,不過是借權力誣陷下級,如此而已。“白虎堂”是個什麼地方?是商議軍機大事的要地。攜利器進要地,打個比方,就好像現在有人帶著炸彈或整桶的汽油進人民大會堂,當然是要立刻逮捕的。但這也只是嫌疑犯。問題在於:如果不是高太尉親自出面下令逮捕,林沖作為“八十萬禁軍教頭”,即便帶刀,也不過是“誤入”,不可能把栽贓轉變成罪行。正是因為有高太尉親自出面,才用權力的“高壓”,把明明是“誤入”的嫌疑犯順理成章、毋庸置疑地變成了“現行”的行刺犯。這樣的定罪,當然主要是高太尉的權勢在起作用,因為這正是他要置林沖於死地的陰謀目的。

這種“有罪推定”,正是中國曆代政治生活中最為常見的定罪方式。這種政治陷害,其實還是孔子發明的。只是被後人繼承下來併發揚光大罷了。孔子殺少正卯的理由,就是對方“心達而險”。只不過人心是不可透視的,“心”怎麼“險”了?誰也看不見。於是只好退後一步,那就是依據言行定罪。翻翻中國歷史,有無數的所謂謀反、叛逆、欺君、反革命、反社會主義罪行,只是憑藉一句話、一首詩、一篇文章、一個舉動、一件服飾、一項決定、一種社會關係甚至階級出身等等來作為證據。以此為據而作出有罪判定的人,實在有如恆河沙數。你如果細讀中國歷史,從字裡行間,一定可以看出兩個大字:誅心!

“誤入白虎堂”依據的正是以“誅心”為前提的定罪法。“擅入禁地,其心可誅!”

高太尉陷害林沖的故事,結構比較縝密,娓娓道來,文筆也相當流暢。可見作者是經過反覆構思,然後命筆的。關於文字技巧,金聖嘆先生對這一回書的評價如下:

此文用筆之難,獨與前後迥異。蓋前後都只一手順寫一事,便以閒筆波及他事,亦都相時乘便出之。今此文,林沖新認得一個魯達,出格親熱,卻接連便有衙內合口一事,出格鬥氣。今要寫魯達,則衙內一事須閣不起;要寫衙內,則魯達一邊須冷不下,誠所謂筆墨之事,亦有進退兩難之日也。況於衙內文中,又要分作兩番敘出,一番自在林家,一番自在高府。今敘高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