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軀體,讓我徹底地僵硬。
抬起頭,天原來黑得如此徹底。
21:14
發現一個女人。一個獨行的女人。
穿著深藍布的牛仔裙,黑色的絲襪,還有白色的緊身上衣。
只看到她的脊樑,挽成球狀的頭髮,如果散開來,一定披在肩上。
該是怎樣的一張臉?
會不會有輕浮的笑?會不會有挑逗的眉?會不會像那該死的老師一般,對一個5歲大的男孩痛下黑手?
我尾隨著。尾隨著她。有十五步的距離。
好遠好遠,伸手都不可及的遙遠。
我聽見她高跟鞋不斷摩擦地面發出的咔咔聲,那韻律一跳一跳,敲打著我的心房。我心中的那個女人漸漸模糊了自己的影像,只留出一個大概的輪廓,彷彿瞄準器一般對準那個獨行的女人。
咔咔。咔咔。
那女人的步調,與我心臟的跳動越來越一致。
我加快腳步,心中已經沒有任何雜念,我們之間只剩下十步的距離。
如果我想,我可以立刻衝擊到她的身邊,可是不能這樣做。有一個信念勸說著我,勸說著我的身體。
咔咔咔咔,咔咔咔咔。
我猛然聽見那個女人加快了腳步,她好像害怕我一樣匆忙地前行,步點完全混亂,屁股來回扭動,性感的裹著黑色絲襪的小腿晃個不停。
我不由自主地加快腳步,沉重、急促的呼吸聲吹響慾望中那迫切的進攻號角……
那夫急切地想見見Summer,但是時間沒有定下,他的注意力目前全集中在那三份備案上,每年總有這樣幾個案子讓他無比興奮,精神高度愉悅。
大哥的底細,從線人那裡已經瞭解到一些。很仗義,不吝嗇小錢,頗得兄弟們推崇,只是好色,有好幾個女人。昏迷的這個,並非大哥的最愛,最愛的金絲雀高高掛著,肯定不捨得讓她碰粉兒;昏迷的這個,也不是最忠誠的,偷錢偷男人。
“只是下手太狠,”那夫到今天依然清晰地記得大哥的這段話,“不管這是不是我的女人,最起碼她是個挺著大肚子的孕婦!有點良心的,誰他媽的敢下毒手,就他媽在路邊,總共離開我不過半小時,脖子兩邊大片的青,身上撓得到處都是大口子,像用玻璃茬兒使勁剌的……”
聯絡到案件本身,如果單從受害者身體狀況考慮,很有點SM的意思;但有虐待傾向的作案人往往會想方設法地將受害者轉移到室內進行,時間、方式都可以得到控制,才會產生極大化的滿足。
可實際上,不管大哥的女人,還是寧隊長的案子,作案時間都不過20分鐘左右,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既要完成強姦,又要產生這些傷痕,恐怕不但是老手所為,而且勢必是因為遭到了非常頑強地抵抗,如果這種推論成立,將徹底否定寧隊長提到的“順奸”的想法。
不過,還有一個很大的疑問,按照犯罪心理學來分析,一旦遭到反抗時,作案人往往會先採取暴力手段制服被害者,為什麼只有抓痕,而沒有任何毆打的痕跡呢?
思索了半天,那夫突然得出這樣一個大膽的假設——
作案人應該是一個有明顯虐待傾向的慣犯,可能因為沒有足夠的力量做保證,他通常選擇突襲受害人,死掐住受害人的脖子,令其窒息然後轉移地點,但由於受害人的掙扎與呻吟製造了太多聲響,作案人以為行跡暴露,想倉皇逃離,沒想到卻被受害人死死糾纏,在掙扎的同時抓傷了受害人。
這樣既包含了受害者身上的所有要素,又囊括進了阿夜這樣瘦弱男人的嫌疑,連襲擊孕婦似乎也合情合理,還可以解釋為什麼警察沒有從死亡的受害者身上提取到有效的證據比如精液的疑點。
可話又說回來,既然發生了爭鬥,而且是激烈地爭鬥,為什麼沒有作案人的血跡、頭髮等線索呢?為什麼寧隊長說他們發現的作案現場的痕跡不像爭鬥遺留的呢?有沒有另外的可能?比如順奸?又或者——
從寧隊長的那起案件來說,貓石公園的現場只是拋屍現場,而不是第一現場;大哥女人的案件是第一現場,但由於那孕婦體質較弱,沒有多少反抗能力,所以,作案人始終沒有留下痕跡,但如果真是這樣,作案人為什麼在短短時間內就丟棄大哥女人呢?因為對孕婦毫無興趣?因為誤以為那女人已經死了?還是被什麼目擊者意外撞破?
那夫苦想著,又點著一支菸。濃烈的煙霧從嘴裡股股冒出,纏繞著升上房頂。
這時,寧隊長又打來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