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從其天然性來說,她本真的表現當然是非市場規則莫屬了,所以,在這裡,我們所關心的主要是作為管理者的政府應該在何種情況下才有理由介入對經濟表現力的人為性調控而且不會破壞經濟表現力的市場規則和經濟表現力良好發展和迴圈的容度呢。這本應是可意會而不可言傳的經濟哲學之奧秘,我們經濟生活本身有其自身的調諧性作為容度之標準的,但正如經濟對人類慾望的決定性,我們還是有必要將一些實踐已做過證實的現象對經濟之影響並造成容度混亂之狀況進行明確性的明示。我想,通常情況下,除法律已有所設定之外,以下幾種狀況的發生和存在對經濟表現力的影響是需要民眾所授權之政府應該有所作為的:一種是天災對經濟表現力所造成的重創使得市場規則已經無法對經濟表現力進行有效操縱和運作,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在列舉事例;一種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