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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語曰:“行百里者半九十。”

掘井九仞,猶為棄井;山虧一簣,遂無成功;惟危惟微,間不容髮。故忍耐性者,所以貫徹過渡之目的者也。

其三別擇性,是過渡時代之末期所不可缺者了。凡國民所貴乎過渡者,不徒在能去所厭離之舊界而已,而更在能達所希望之新界焉。故冒萬險忍萬辱而不辭,為其將來所得之幸福,足以相償而有餘也。故倡率國民以就此途者,苟不為之擇一最良合宜之歸宿地,則其負國民也實甚。世界之政體本有多途,國民之所宜亦有多途。天下事固有於理論上不可不行,而事實上萬不可行者,亦有在他時他地可得極良之結果,而在此時此地反招不良之結果者。作始也簡,將畢也巨。

故坐於廣廈細旃以談名理,與身入於驚濤駭浪以應事變,其道不得不絕異。故過渡時代之人物,當以軍人之魄,佐以政治家之魂。政治家以魂者何?別擇性是已。

凡此三種德性,能以一人而具有之者上也;一群中人,各備一德,組成團體,互相補助,抑其次也。嗟乎!英雄造時勢耶?時勢造英雄耶?時勢時勢,寧非今耶?英雄英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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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梁啟超文集

何所耶?抑又聞之,凡一國之進步也,其主動者在多數之國民,而驅役一二之代表人以為助動者,則其事罔不成;其主動者在一二之代表人,而強求多數之國民以為助動者,則其事鮮不敗!

故吾所思所夢所褥祀者,不在轟轟獨秀之英雄,而在芸芸平等之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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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國新法論(節錄)121

滅國新法論(節錄)

(1901年7月16日—8月24日)

今日之世界,新世界也:思想新,學問新,政體新,法律新,工藝新,軍備新,社會新,人物新,凡全世界有形無形之事物,一一皆闢前古所未有,而別立一新天地。美哉新法!盛哉新法!人人知之,人人慕之,無俟吾論。吾所不能已於論者,有滅國新法在。

滅國者,天演之公例也。凡人之在世間,必爭自存,爭自存則有優劣,有優劣則有勝敗。劣而敗者,其權利必為優而勝者所吞併,是即滅國之理也。自世界初有人類以來,即循此天則,相搏相噬,相嬗相代,以迄今日而國於全地球者,僅百數十焉矣。

滅國之有新法也,亦由進化之公例使然也。

昔者以國為一人一家之國,故滅國者必虜其君焉,瀦其宮焉,毀其宗廟焉,遷其重器焉。

故一人一家滅而國滅。

今也不然,學理大明,知國也者一國人之公產也,其與一人一家之關係甚淺薄,苟真欲滅人國者,必滅其全國,而不與一人一家為難。

不寧惟是,常借一人一家之力,以助其滅國之手段。故昔之滅之人國也,以撻之伐之者滅之;今之滅人國也,以噢之咻之者滅之。昔之滅人國也驟,今之滅人國也漸。昔之滅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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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梁啟超文集

也顯,今之滅人國也微。

昔之滅人國也,使人知之而備之;今之滅人國也,使人親之而引之。昔之滅國者如虎狼,今之滅國者如狐狸。或以通商滅之,或以主債滅之,或以代練兵滅之,或以設顧問滅之,或以通道路滅之,或以煽黨爭滅之,或以平內亂滅之,或以助革命滅之。其精華已竭、機會已熟也,或一舉而易其國名焉,變其地圖之顏色焉;其未竭未熟也,雖襲其名仍其色,百數十年可也。嗚呼,泰西列強以此新法施於弱小之國者,不知幾何矣!謂餘不信,請舉其例:一,徵諸埃及。(編者刪)

其二,徵諸波蘭。(編者刪)

其三,徵諸印度。(編者刪)

其四,徵諸波亞。(編者刪)

其五,徵諸菲律賓。(編者刪)

以上所列,略舉數國,數之不遍,語之不詳。雖然,近二百年來,所謂優勝人種者,其滅國之手段,略見一斑矣。

莽莽五洲,被滅之國,大小無慮百數十,大率皆入此彀中,往而不返者也。由是觀之,安睹所謂文明者耶?安睹所謂公法者耶?安睹所謂愛人如己、視敵如友者耶?西哲有言:“兩平等者相遇,無所謂權力,道理即權力也;兩不平等者相遇,無所謂道理,權力即道理也。”彼歐洲諸國與歐洲諸國相遇也,恆以道理為權力;其與歐洲以外諸國相遇也,恆以權力為道理。此乃天演所必至,物競所固然,夫何怪焉!

夫何懟焉!

所最難堪者,以攘攘優勝之人,託於岌岌劣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