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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3)對於一些嚴重的侵權行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4)其他方式。如對於違反管理辦法和業主公約等規定者或是拖欠或拒交各種應交費者,有些物業管理公司往往取消部分業主權利或給予罰交滯納金處罰;而有些物業管理公司則採取停水、停電和停氣的辦法處理,這種方式雖然有時奏效,但與政府法規不符,應當慎用,如果想採用這種辦法,則最好將有關條款寫進業主公約,待業主簽約認可後再付諸實施,或在委託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處罰條款。

Q:新房未入住,要不要交物管費?

A:針對這個問題,有專家指出:即使業主沒有入住,但是仍然會有費用產生,如電梯的使用等。

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7條中的規定:“合同生效當月至出售房屋交付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商承擔,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購房業主房屋連續6個月以上空置的,須向物管單位進行書面備案,物管單位應向業主按70%收取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和代收代交的分攤公共能耗費。”

Q:在小區內丟車,物管該不該賠?

A:具體來說,物管該不該賠償丟失車輛的損失要看雙方合同怎麼約定。如果物管合同雙方沒有具體約定,一般車輛停放在有專人看管的收費停車庫裡,如有損壞或失竊,能證明物業公司未盡看管責任的,應該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除此之外,只要小區門衛在崗,保安按時巡視,物業公司就沒有賠償責任。如果雙方有具體約定物業公司有車輛保管義務的,那麼業主的車只要停放在小區內,物業都要負責。比如《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業主共用車庫(位)的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車主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保管機動車的,應當另行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車輛保管合同。”

Q:小區廣告收益應當歸誰所有?

A:目前,利用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作廣告十分常見。應本著所有權決定收益權的原則,誰享有這些部位、設施的所有權,誰就能取得廣告的收益。

一般情況下,小區公共部分屬於業主共有,包括按照規劃建設規定修建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等。由於物業公司本身並不享有小區公共場所的所有權,無權取得與廣告相關的收益,其收益應歸業主所有。至於對這些收益如何使用、支配,則是另一個問題。對此,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有明確規定:“利用建築外牆、屋頂和電梯做廣告,收益都應歸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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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常見的房地產消費爭議型別

商品房首先是商品,但又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在交易過程中涉及很多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購房者稍有疏忽,就可能演變成日後的糾紛。目前房地產消費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已經很多,樂居工作室將歸納幾種常見的爭議供大家瞭解和參考,並告知購房者出現爭議後應該如何解決。

本章提要

● 七大常見的房地產消費爭議型別

● 解決房地產爭議的途徑

● 幾種常見維權問題的處理

● 樂居房博士Q&A

購房合同相關爭議

目前房地產交易已經普遍實行“格式合同”,但合同涉及的內容不可能面面俱到,開發商常利用“格式合同”的缺陷來減輕或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發生糾紛後,購房者難以得到滿意的答覆。

房屋質量相關爭議

房屋的質量問題是商品房投訴中最突出的問題,主要有牆體空鼓、裂縫、傾斜、地面裂縫,牆面、下水管道及衛生間、廚房間漏水、滲水,精裝修不符合規範、裝修材質價高質次等。質量問題不僅在經濟上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甚至直接涉及到購房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交房時間相關爭議

通常購房者和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都約定了具體的交房時間,並約定如有違約應如何處理。但在實踐中,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因素,遲延交房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一旦出現遲延交房,購房者才發現有些違約責任的約定是不平等的。

廣告宣傳相關爭議

開發商為吸引購房者,往往在廣告宣傳材料上,把房地產專案的地段、位置、價格、品質、保值升值潛力等說得過於優越,但購房者實際購買後卻發現和廣告上描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