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免其族人會懷恨在心將來做出報復之舉。”
劉澤坦然道:“蕭建犯罪,自有律法懲處,族人並未與之同謀,何罪之有?我想蕭氏族人也應當可以明白這一點,就算他們想挾私報復觸犯律法,一樣要受到律法的制裁。經此事後,我更明白律法之重要性,我計劃在徐州範圍之內,公佈實施《民法典》、《刑法典》,與《禁械令》同時施行,這是草案,諸位先看看,議一議,有不妥之處還可修改。”
《禁械令》在平原時就已經實施了,對於抑制豪強士家有著顯著的效果,接手徐州之後,劉澤就一直準備找機會推行這項法令。但他深知,禁械法令對於士家豪強而言,基本上等於是與虎謀皮,冒然推行的話只能遭到各家士族的瘋狂反對,甚至陷入刀兵危機。所以他一直在等待一個機會,一個和誅滅平原劉平一樣的機會。
蕭建等人的叛亂無疑是一個最佳的時機,三大士家敗亡之際自身難保,根本就沒有反對的能力了,而糜家也已經接受了禁械法令,並主動地將八千武裝家丁以陪嫁的名義獻了出來。四大豪族搞定之後,無疑給劉澤推行《禁械令》鋪平了道路,雖然徐州境內大大小小計程車家勢力沒有上千也有八百,但大多數都是實力較小的中小士家,糜蕭王呂四大家族如果接受禁械法令之後,這些小計程車家肯定沒有一家敢站出來公然反對,禁械法令的推廣和實行前景一片光明。
本著趁熱打鐵的原則,劉澤這次一下子將《民法典》和《刑法典》推了出來,這是他早計劃已久的但一直沒有機會實施的東西,《民法典》的核心意義在於民眾的生命權不再被漠視,任何人在律法的框架之外都不能隨意剝奪別人的生命,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刑法典》的核心意義在於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地實現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徹底地打破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這個千古陋習。
這兩部法典雖然沒有否定君權至上,但對千百年來儒家所奉行的那種君權神授,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這些至高無上的君權理念無疑是一種挑戰。法治大於人治,是這兩部法典的核心意義所在,任何人包括君主都不能逾越法制的範疇,律法是大於一切的存在。
如果還是太平年月,劉澤是斷然不敢將這種東西拿出來的,但現在是亂世,皇權已經被削弱到可有可無的地步,許多諸侯的領地之內,百姓也只知道有諸侯還不知道有皇帝,也可這麼理解,在徐州境內,劉澤便是這裡的王,尤其是平定了幾大士族的叛亂之後,劉澤的權力空前膨脹,在徐州可以無所欲為。
但劉澤沒有成為徐州土皇帝的意願,他更願意把這種權利拿出來分享,將所有的人包括他自己置於律法的束縛之下。每個人都不可能是平等的,或富或貧,或貴或賤,但任何人在律法面前,卻又是平等的,任何人都無權凌駕於律法之上。
徐州士家對兩部法典的態度是又愛又憎,愛的是律法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窮人那來的財產,這一條簡直就是給有錢人量身打造的,有這條律法,他們的財產便可以得到保護,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非法侵佔。憎得是世家豪族的特權進一步地喪失掉了,窮人的命也值錢了,生剮存留再也不能由他們任意而為,他們的行為都要受到律法的約束。(未完待續。。)
第354章 絞刑架下
每一個文明進步的腳印都是沉重而艱難的,劉澤不想在這個關鍵的時候選擇退縮,堅持己見,經過在幕僚和官員之中幾度地爭吵,反覆地修改,《民法典》和《刑法典》最終定稿並在徐州張榜公佈,與兩個法典同時公佈的還有《禁械令》。
沒有什麼比平定一場叛亂更能獲得威望了,此時的劉澤,不僅坐穩了徐州牧的位子,而且威望在徐州五郡範圍內也達到了鼎盛,無人敢攢其鋒。在這種情形下,劉澤使用半強迫的手段推行三項法令,雖然民眾尤其是士家有普遍的牴觸情緒,但無人敢步蕭建的後塵,法令得以順利地推行下去。
以人治的手段推行法治的內容,倒讓劉澤有點哭笑不得,觀念原本就是一種根深蒂固的東西,想要打破舊的觀念豎立新的觀念,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螃蟹總得有人要來吃,劉澤已經下定決心,這第一口的螃蟹他是吃定了。
同時對蕭建、曹宏、王俊、呂揚四人的判決也下達了,蕭建等四人被判處謀反叛亂罪,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全部財產。本著首惡必懲脅從不問的原則,參與叛亂的近萬餘名俘虜全部被免除了死刑,不過死罪雖免,活罪卻難逃,萬餘名俘虜被髮配去屯田營。
至於陶應,錦鷹衛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