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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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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中國方面決定將停戰問題提交國聯19會員委員會解決。

4月30日,國聯大會透過了中日停戰協定決議草案,並建議雙方恢復停頓中之談判,以早日完成停戰協定。在英公使及國聯19會員委員會斡旋下,停戰會議重開。

5月5日,中日雙方代表在上海英國領事館簽訂了《上海停戰協定》(即《中日上海停戰及日方撤軍協定》)。

《上海停戰協定》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條 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 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地位。……

第三條 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鑑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區域之毗連地方。……

第四條 為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為委員。該委員會並協助佈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霸氣 書庫 |。),中國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檔案館等:《日本帝國主義侵華檔案資料選編——九·一八事變》,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631~632頁。'

協定之第二、第三、第四條,均有附件。“附件第一號”規定了中國軍隊駐紮之具體地點。“附件第二號”規定了日本軍隊駐紮和可以使用之地區。

“附件第三號”規定了“共同委員會”之組成。中國代表對於中國軍隊留駐其現在地位一點,宣告“雙方瞭解本協定內,對於中國軍隊在其領土內之調動,並不含有任何永久之限制”。對於“中國警察立即接管”一點,宣告由中國自動設定特別警察隊接管。'秦孝儀:《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緒編(1),臺北1981年版,第542~543頁。'

除協議正文外,會議記錄中還有對中國最致命的所謂三項諒解:一是中國政府同意取締全國的抗日運動;二是第19格軍換防,調離上海;三是中國同意在浦東和蘇州河南部,以及龍華對岸之若干地區不駐紮中國軍隊。

《上海停戰協定》是國民黨政府對日妥協、退讓的產物。國民黨政府不敢追究日本進犯上海的侵略罪責,並由其賠償損失,反而使中國喪失了在上海及其周圍的駐軍權,並讓日本帝國主義在上海的勢力空前擴張。根據協定的內容,中國實際上承認日本帝國主義軍隊可以長期自駐吳淞、閘北、江灣及引翔港等地,而中國軍隊卻不能在上海周圍駐紮設防。且所謂“常態恢復”、“毗連地點”之規定,日軍均可以任意藉口加以解釋。協定還在“共同委員會”的名義下,把從長江沿岸福山至太倉、安亭及自鶴江起直到蘇州河止的廣大地區,劃給了日本及美、英、法、意等帝國主義共管。協定第一條中“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的規定,表面上好象對中日雙方不偏不倚,但實際上卻規定了在中國領土上實行的停戰發生疑問時,中國方面竟無權調查、無權參與處理,露骨地出賣了國家主權。會議所達成的三項諒解,以後證明都變成了事實。此外,在淞滬戰爭期間,日本利用國際視線集中於上海的時機,推出了其一手製造的偽“滿洲國”,部分地達到了原定之目的。

三、全國人民反對國民黨政府對日妥協的鬥爭

國民黨政府對日屈膝退讓,遭到了全國人民的反對。還在國民黨政府外交部致函國聯請求干涉,以及英、美駐華領事提出中國守軍由現駐防地退出2000米的時候,中共中央手1月31日發表了《為上海事變第二次宣言》,指出:“一切帝國主義者是日本帝國主義的助手,將租界給日本帝國主義作軍事根據地來轟炸殺戮上海的勞苦群眾”,召號“舉行總同盟罷工,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佔領上海,反對國民黨出賣上海!”'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檔案選集》8,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55~57頁。'

4月15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在《對日戰爭宣言》中,以鐵的事實揭露了國民黨政府對外妥協投降、對內鎮壓人民愛國運動的行徑。指出國民黨政府“接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