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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部分

著戰局的發展,對民眾生活更加緊了壓迫,逐漸出現了各種困難問題。”儘管如此,日軍仍透過《剿共指標》等各種檔案,強調“取得對華所需物資”,要求事項有:

“一、為完成大東亞戰爭,要求中國提供大量的各種物資,將對民生髮生重大影響。因此,必須考慮努力貫徹中國參戰的意義,並根據對華處理根本方針的精神,由中國方面負責設法保證供應所需的物資。

二、要求中國提供的物資,區分為:在中國取得的陸軍軍需;由陸軍運回日本的物資(陸軍供給日本的軍需物資);在中國取得的國家短缺物資(供日本的一般物資,以及在中國取得供當地軍用的陸軍軍需物資)。

三、日本要求提供的主要物資為:煤、礬土、螢石等地下資源及普通生鐵、氧化鋁、鹽等工業品以及棉花、麻、油料資源等土產物資,要依靠各種機構進行開發和收購。

四、要求中國供應的物資,為了完成大東亞戰爭,必須絕對予以確保,而且應看到,隨著戰局的激化,所需數量必將逐漸增大。

五、糧食、棉花是華北土產物資中最重要的物資,其收購的成敗,直接對完成戰爭及重要產業的生產具有極大的影響。因此,軍隊對此等物資的收購政策,必須經常給以強有力的妥善的支援。……。”而對於蒙疆地區,則要求“最大限度地對日本提供重要國防資源”。'〔日〕防衛廳防衛研修所戰史室:《華北治安戰》(2),朝雲新聞社,1971年版,第380、382頁。'

在江南地區,由汪精衛政權配合,日本規定了物價管理政策,設定了全國商業統制會、物資統制審議會和物資調查委員會等組織,在商業統治會下面分設棉統會、糧統會等重要物資統制會。日軍試圖透過這些組織,嚴格實施商品登記,控制其流動。日本所謂的收購是強制性收購,價格大大低於市價。如糧統會1943年江南各地以“分擔制”和“收買制”等辦法,以低於市價50%的價格強制收購,據統計“收買數量共計63萬噸”。'《電報年鑑》1944年度,第630頁。'

日軍還在各地以金融、貨幣手段,或偽造中方通貨,或在其佔領區濫發偽幣,以聚斂財富、破壞中國金融。1941年1月6日汪政權建立中央儲備銀行,發行中央儲備券,與國民政府的法幣等價使用,翌年2月18日開始限制兌換,3月停止等價交換,5月禁止法幣流通,並限期兌換舊幣。強制以汪幣統一法幣,同時濫發偽幣搜刮財富。

在日軍不能控制的地區,尤其對於華北抗日根據地,主要手段是“採取經濟謀略與武力並舉,或實行奪取物資的作戰,從敵區獲取物資,並破壞敵方的主融活動。”經常針對抗戰力量的倉庫、生產裝置等進行襲擊,或在收穫季節發動進攻,搶掠糧棉;或以作戰破壞根據地的生產與收割。而經濟謀賂手段有:

1、採取沒收等方法取得對方貨幣進行採購。

2、運出不需要的物資作為交換品,從對方吸收必需品或抗戰必需物資。

3、利用對方商人,或設定由特務機關監督的物資收購機關(日華商店、商人、合作社等收購機關),或利用武裝團體靈活運用交易制度進行買賣等,主要透過準治安地區進行謀略性採購。日軍還得出結論:“武力戰就是經濟戰”。'〔日〕防衛廳防衛研修所戰史室:《華北治安戰》(2)朝雲新聞社,1971年版,第269頁。'將經濟掠奪與武力作戰緊密聯絡在一起。

總之,日軍發動太平洋戰爭後,施展更多的經濟謀略,強化對華經濟掠奪,以達到以戰養戰的目的。但整個戰局對日本來說是千瘡百孔,雖採取了許多措施,都未能收效。

(三)設定大東亞省與召開大東亞會議

日本為加強對龐大佔領地區的殖民統治,在建立“大東亞新秩序”的旗幟之下,對佔領區在政治與行政方面加強了全面的控制。1942年2月,日本陸海軍、興亞院和企畫院聯合研究“關於規劃和實施對大東亞各國及各地區的各項政策的綜合責任官廳”;經過約半年多的準備,9月1日內閣會議透過《大東亞省設定案》,其宗旨規定為“集中發揮大東亞全區的總體力量以增強戰鬥力”。11月1日,正式透過《大東亞省宮制》,設定大東亞大臣、由文官擔任,其第一條規定職權範圍:“大東亞大臣負責買施有關大東亞地區(日本本土、朝鮮臺灣及樺太除外)之諸般政務(純外交除外),保護帝國在該地區內對各國的商事,並管理有關在該地區各外國僑民與帝國臣民有關事務,以及關係到該地區的移民、海外拓殖事業和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