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生活的某些傳統特徵。兩個家庭居住地經常離得很遠,需要長途旅行,而丈夫要承擔這個責任。有時,為了訂婚的孩子達到必要的結婚年齡,耽擱也是必須的。(假如孩子有7歲或更大,查特雷斯的伊夫則暗自允許這種孩子間的婚姻)。孩子間的婚姻往往導致盟友的締結或敵對家族的和解。由於受到叔父的威脅,一個獨生孤女需要丈夫保護她和她的城堡。對於那些騷擾公國邊境地區的敵對領主,該公國的王子則不能推遲與一個與這個領主有親緣關係的女子結婚。因此,那個時代的編年史學家能夠經常地切非常清楚地區分“desponsatio”和“nuptiae”之間的不同,而“婚約”(engagement)與“婚姻”(marriage)這兩個現代詞彙所包含的意義,顯然是不怎麼恰當的翻譯。
卡佩王朝王位繼承人路易六世1105年與小呂西安訂了婚,她是羅什福爾的居伊伯爵的一個“尚未到婚嫁年齡”的女兒。這標誌著,對自己領土的控制面臨正處於艱難時刻的年輕王子與一個勢力巨大的父系家族集團之間達成了暫時的和解,巴黎處於這個家族的大量城堡包圍之下。但國王耍了陰謀,有人建議他尋求另外的婚姻,以維護他的尊嚴和長期利益,他把自己的許多扈從贈送給呂西安,並裝模作樣地表示自己不著急與其他任何人結婚。(確實,他一直到1115年才結婚)。這種“暗渡陳倉”之計安排起來並不容易。他要求特魯瓦政務會批准(1107年),以廢除蘇熱所稱的“契約……婚姻”。然而,這個女孩沒有離開蒙特勒裡城堡的主樓,她在那裡一直由她的伯母陪伴。鑑於路易正在設法欺騙他,這個女孩的父親居伊伯爵在法蘭西島發動了一場戰爭。
十二世紀的聖典學者和神學家,尤其是在巴黎,給卡洛林時代更加務實更加功利的婚姻倫理新增了一種新的維度。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婚姻變成了聖禮。卡洛林王朝的牧師已經主要關注新娘和新郎之間的相互誓言(fides)以及在建立婚姻關係中圓滿幸福的重要性。1100年以後,強調更多的精神因素反映了僧侶上層文化的進步。而在實際中,婚姻聖禮的“次要部分”,即社會的和肉體的因素,依然保持著它們的重要性。而且,直到“三十人政務會”;在教會法看來,“未婚夫婦”(fiancé)之間的性關係(如果男女有了性關係,則確立了他們之間“肉體婚姻”)把訂婚禮轉變為真正的結婚。*進一步確認了在婚約中表達的同意。
盎格魯…諾曼人的《教會曆書》中提到了教堂門口的婚姻儀式了嗎?莫蘭和繆當布強調說,“世俗的和家庭的種種習俗”自然而然地在禮拜儀式中佔有一席之地。教會透過公開做儀式並將它們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展示了這些儀式習俗;與此同時,它也改變了它們的意義。然而,我們仍然能夠清楚地分辨出從民間背景中傳承而來的特徵與作為教堂精神設計所帶來的變化。牧師首先核實雙方是否同意,以及是否滿足非血親婚姻的規則。然後,他只是滿意地看到典禮儀式循序漸進地開始並以最後的祈禱結束全部過程。新娘被她的父親或其他充當保護人的親近親戚送給新郎。右手的相接便象徵著禮物轉交的完成。(後來,在十三世紀,教堂會要求雙方發誓作出保證,並且牧師將新娘和新郎的雙手牽到一起)。然後,男人挨個摸過他妻子的三根手指,戴上象徵著婚姻美滿的祝福戒指——這個戒指同時保護她免受魔鬼的攻擊。依照教會的理論,它是賜給愛情的,而且是忠誠的象徵;相互交換的動作,新郎把戒指給新娘戴上,這在十六世紀以前並沒有出現。根據兩份十二世紀的教會曆書,接著,妻子會崇敬地在丈夫面前鞠躬。稍後,這部分儀式變成了新郎和新娘都要跪伏在牧師腳下。但是,這些儀式太多而無法問清楚,但在吸納婚姻儀式的努力中善於試驗和勇於犯錯的教堂,寧願去掉禮拜式婚禮的整個次序,這可能是許多地區殊異性當中惟一的共同之處。 電子書 分享網站
基督徒的婚姻(3)
然而,無論神學如何讚美雙方的禮物,典禮儀式卻明顯地顯示了丈夫的優先地位。他是活躍的一方,不僅賜予戒指,而且賜給“傳統”禮物,並提出婚姻安排與薩利克法所規定的13便士。硬幣最後沒有給新娘而是給了牧師、窮人或者某些助手,因為新娘連代表夫婦進行施捨的權力都沒有。象徵主義來來去去已經幾個世紀,但是硬幣保留了下來。“以這枚戒指的名義我娶你,透過這個硬幣我尊重你,帶上這份嫁妝我賜福於你。”——這些公式像履行的各種儀式一樣被說來說去。
羅蘭對年輕貌美的奧德(如《維埃納的吉拉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