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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第二個條款無法實施,那麼喬治·赫伯特為共同執行者。

約翰·伯林漢

最後,此檔案由立遺囑者約翰·伯林漢簽署;並由我,以及在場數人共同作證、簽署。

菲德列克·威爾頓,執事,倫敦北區梅弗路16號詹姆斯·巴柏,執事,倫敦西南區新月廣場魏伯瑞街32號裡維斯放下了手裡的檔案,說:“就是這些了。”同時,桑戴克也將記事本最後一頁撕了下來,裡維斯接著說,“我見過很多愚蠢的遺囑,但是沒有哪個比這個更荒謬了!我實在不明白,這份遺囑將怎麼執行。共同執行者在兩個遺囑中二選一,這是多麼不切實際的做法,就像無解的數學難題。”

“我倒覺得這並不難辦到。”桑戴克若有所思地說。

“我覺得很難,幾乎沒有辦法做到!”裡維斯反駁道,“假如在某個地方找到屍體,那麼就由A擔任執行者;如果沒有找到,就由B來擔任執行者。可是,目前為止並沒有人知道屍體的下落,也沒有什麼能證明屍體在某個特定的地點,而屍體是不會自己出現的。”

“裡維斯,你將問題想得太複雜了。”桑戴克說,“是的,屍體也許就在某個角落,假如不是在那兩個教區之內,就是在那以外的地方。假如屍體被棄置於那兩個教區之內,那麼,只要調查一下失蹤者生前最後一次活動,以及那天之後的所有喪葬證明;或者查詢兩個教區的墓園登記,立刻就清楚了。假如在這兩個教區內,都找不到任何有關的土葬記錄,那麼這件事情可以由法院採證,判定這兩個地方沒有舉行過相關的土葬儀式。所以,屍體肯定是被棄置在了其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