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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看售房單位這個欄目時,主要摸清現在接觸的售樓機構是否是合法的銷售主體。一般售樓機構有兩類:一類是開發商自身的一個下屬部門,一類是開發商委託的銷售代表。如是後者,應當要求其提供明確的委託書來證明其身份和許可權。

看專案名稱這個欄目時要注意,因為一個專案在開發過程中會有很多名字,起始工號、正式地名,有時出於銷售原因還起個別號。置業者有必要搞清楚幾個名詞說的是不是一回事。

用途這個欄目實際決定了物業型別。從開發商角度看,決定了專案土地出讓金按哪類物業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從購房者角度看,直接影響了將來物業的收費標準的允許範圍,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費。

銷售範圍是最核心的問題。一個專案的銷售許可證既可以按樓座發,也可以根據物業的具體情況按樓層發。此外,發證機關及其公章必須清楚,必須是有權機構;許可證本身的年限也是個需要留心的地方。

Q:如何理解因為出賣人(開發商)的原因致使買受人不能按期辦證?

A:只要開發商應盡辦證義務而未盡,開發商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政府行政行為等所造成的原因,不能一概認定為開發商的原因而由開發商承擔責任。以下幾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開發商的責任:

(1)政府行政行為所造成的第三人原因。由於權屬登記相關法律規定滯後,政府相關權屬登記管理制度長期相對不規範,造成提供了相關資料,卻因政府行政行為致使辦理產權證的時間過長。

(2)不可抗力原因。審判實踐中對不可抗力原因的理解在於:一是原因系非開發商所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的;二是該不可抗力原因對於開發商履約已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即存在導致開發商無法履行辦證義務的因果關係。

(3)買受人原因。當買受人存在不按約交付房款、拒不履行相應辦證義務時,根據合同法關於不安抗辯權及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等規定,開發商逾期辦證具有相應的免責事由。

Q:如果開發商交房的時候,沒有達到樓書中所說的標準,購房者如何索賠?

A:建議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把樓書中有的條款,儘量簽在合同裡,因為合同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明確約定,如果達不到規定,您將來要求賠償會比較容易操作。對於樓書或者廣告,在合同裡沒有,如果達不到標準,將來索賠會比較困難。如果去舉報,工商部門也會處理,但是個人要想得到賠償,操作起來難度會比較大。對於樓書中的一些說明,比如說會所、綠化等,要儘量地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的承諾。

Q:房屋所有權指的是房屋的哪幾種權利?

A: 王大媽二十幾年前就住在廣安門大街的小四合院內,這些年隨著兒女的長大,人口的增多,她在自家小屋旁邊私自搭建了幾間平房。現在要拆遷了,王大媽十分高興,因為她家房佔面積多,拆遷款也就多。到了正式丈量的時候,工作人員要求王大媽出示她的產權證,而王大媽只能拿出原來那幾間房子的產權證,而自己私自搭建的卻沒有產權證,所以她的拆遷補償只能按有產權證的那幾間計算。根據拆遷法規,私搭亂建的房屋都不能作為補償的根據。

樂居房博士Q&A(2)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同一房屋,在交易中交易的可能是所有權,也可能是使用權,也可能是他項權利,如典權、抵押權、租賃權等。

(1)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的所有權是房屋的佔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排他權、處置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合。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一切權利。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現歸納如下:

①依法新建;

②添附取得,如翻建、擴建、加層等;

③透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

④繼承或受遺贈。

前兩種方式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後兩種方式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方式,即公民透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房屋所有權。

(2)房屋的使用權

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包括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3)房屋的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