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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而沒有“是”,則會使變革的行為脫離現實的基礎,成為海市蜃樓。

商鞅之死,大概也是沒有認清“應該”與“是”之間的差別所致。他在變法之初,反對之聲“以千數”,等到太子犯法,他卻說,“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躍躍欲試地要把太子繩之以法。但太子是嗣君,是不可能被處罰的,於是便折衷處理,“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僅僅從變革的效果上看,此舉收效自然不會小,從此令行禁止,無敢違者——“明日,秦人皆趨令。”

商鞅大概以為,身為太子,“應該”(!)為萬民之表率,“應該”(!)對自己將要執掌的國傢俱備基本的責任感和犧牲精神。因此,對他的處罰實際上是對他未來的王國負責。但商鞅沒有認識到,太子不“是”(!)這樣的人,他沒有這個境界。於是,商鞅便徹底得罪太子了。連太子都不怕得罪的人,得罪宗室貴戚也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情。於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

“應該”或者“是”(2)

商鞅的靠山秦孝公死後,太子立,是為秦惠文王(前337年~前311年在位)。當年代太子受刑的公子虔隨即遣人告商鞅謀反,秦惠文王便藉機迫不及待地下令逮捕他。商鞅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不但被五馬分屍,還殃及全家的性命。(《史記·列傳第八商君鞅》)

變革者除了必須區分人的“應該”和“是”之外,還必須時刻謹記的是在變革過程中要切忌“越位”行為的發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企業主做出決定,要時刻謹記企業主“是”什麼樣的而非“應該”是什麼樣的。過多的越位行為只會遭致企業主的戒備和反感。

變革者要切記自己在變革過程中的角色在本質上只是一個高階的“參謀”,永遠不要把自己放在“司令”的位置上行事。

同樣,企業主也必須認識到,變革的終極目標是所有員工的組織行為的轉變。如有不願轉變者,必然與變革的要求相悖離,必然會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產生不同程度的矛盾或衝突。更重要的是,這種矛盾或衝突通常會自然而然地轉化為變革者本人與員工之間的矛盾或衝突。員工對變革的抵制或反感也會表現為對變革者本人的抵制或反感。因為任何員工都深知,直接與企業發生矛盾或衝突無異於與企業主本人發生矛盾或衝突。誰都清楚與企業主本人的衝突或矛盾意味著什麼。

因此,當企業主接收到員工對變革者本人的種種不滿或反對的資訊時,如果“想當然”地以為真是他們之間的“個人糾紛”,就大錯特錯了,甚至堪稱愚蠢之極。在變革的過程中,變革者更多的是代表企業的變革主張,而非他本人的意志。

如果看不到這一層,企業主就會被紛亂的表象所矇蔽,做出不僅傷害變革者更是傷害變革大計的錯誤決斷。

在企業變革活動中,還有一個不太好面對的問題:變革成功之後如何“處理”變革者?

變革者必須“出局”。

無論出局的方式是體面的還是尷尬的,是蓄謀已久的還是突如其來的,是理由充分的還是牽強附會的。

在許多情況下,人的決定是需要“理由”的;但“理由”並不等同於“原因”。“理由”是講出來聽的,而“原因”才是導致某種結果的內在因素。

變革者必須出局的“原因”(!)如下:

第一,企業主需要收回在變革過程中暫時移交給變革者的影響力。影響力是權力的本質和基礎(詳見《黨史商鑑》第14章)。無論主觀意願如何,作為變革的核心推動力量,變革者的影響力都會因為主導變革而陡增,並在客觀上成為企業意志的代言人。除非企業主有意透過變革過程“培植”變革者長久擔當更重要的角色,並使他在今後的管理活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否則,如果這種影響力不能迴歸企業主,則會派生出新的衝突,企業主與變革者之間的角色衝突。

第二,如前所述,在變革過程中,部分員工(甚至是高管層或骨幹員工)與組織之間的矛盾必然會轉換為他們與變革者個人之間矛盾。這種矛盾的長期存在對任何企業來說都是不可思議的。因此,作為矛盾的一方面,變革者的出局可能是消除或弱化此類矛盾的最有效的方式。

秦孝公一死,秦惠文王剛剛即位就車裂商鞅。但有意思的是他並未廢除商鞅之法,而是努力任用賢能,繼續推行法制。

秦惠文王此舉可謂一石三鳥:

一則可以報當年之辱,同時也給代己受過的師傅公子虔和公孫賈一個交代。

二則可以收回商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