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用者,能給我創造利潤者〃,即人才是那些能夠把事情做好、能夠在自己的崗位上做出成績、能夠直接或間接給企業創造利潤的人。如果你不能為他們帶來利潤,即使你有再高的學歷、再淵博的知識、再豐富的經驗,他們也不會錄用你,也不會認同你這樣的人才。
對企業而言,人才就是那些企業不願意失去的、有突出貢獻的、能圓滿完成任務的人,就是那些能為企業創造價值、能夠促進企業發展的人。而不能籠統地說具有知識(包括學歷)、經驗、技能、能力、創造性的人就是人才。
〃企業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而這句話的實質是,所有的資本所有者們都指望透過引進人才,給他們帶來豐厚的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的人才問題,本質上就是一個利潤問題。沒有人會為了擺譜或者顯示自己有多麼愛才,而去養一批人才。在這種企業為了利潤而引進人才的情況下,〃人才〃自己應該清楚自己有多大的分量,能夠為企業創造多大的利潤。
一個人是否是人才,是透過他所能帶來的價值和貢獻大小來判定或衡量的,就像評定一個專案時,會用投入產出比來進行分析與決策一樣,但職位、薪酬、經驗不是判斷人才的絕對標準,只能說在大多數情況下,職位高、薪酬高、經驗豐富能夠相對反映出一個人的價值,因為大多數公司的薪酬支付是理性的和市場化的,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職位高與薪酬高是個人的市場價值的顯性表現,不排除一些沒有高職位、高報酬、經驗也未必豐富的員工也是人才。
新畢業的大學生,如果能讓用人單位相信自己能夠為其帶來最大的利益,工作之門是很容易被開啟的,在這方面多動動腦筋,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篇 掀開帷幕看看後臺第45節 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
□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又稱〃三方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協議,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
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
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每個畢業生在落實就業單位後,應該與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就業協議是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明確雙方勞動關係的法律文書,必須慎重簽訂。經過多次的完善,教育部門統一印製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已經逐漸向勞動合同靠攏了,它的內容基本含蓋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前後8項條款將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羅列得清清楚楚。
協議書的第3項條款包含見習期、薪金等重要內容,而且具備形式上的完整,只要填上幾個數字和文字,關係立馬明確。但在第3項條款的起始處,有著一段文字的補充:〃如果甲乙雙方已有約定,可以不填寫以下欄目,並另附約定條款。〃
由於有這個補充規定,不少畢業生所籤的就業協議書上第3項條款內容存在空白,除了口頭約定外,極少另附條款,只說〃按我公司人事制度履行〃。相比之下,一些大型國有企業和跨國公司所簽訂的協議書,就填寫得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