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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證穿著睡衣的許純美與“小男友”林宗一躺在床上,一次合法的捉姦行動方告完成。

捉姦人雖不可強行破門而入,可是“通姦”的司法認定卻務必以“捉姦在床”為證。二十二條軍規,有人就進行過推演,如果聽到敲門聲後,裡面的人出來應門,那麼,即使開門後發現兩人同在一室,甚至衣冠不整,也不能以捉姦在床入罪。

許純美的丈夫黃海明“取出一串鑰匙開啟層層門鎖”與王羽飛起一腳破門而入,目的無非都是為了進入捉姦現場,然而臺灣有關法律的規定卻是“( 捉姦者 )到場時不能強行破門而入”。因此,當王羽向張昭提出“妨害家庭”之控訴時,張昭就不僅能辯稱王凱貞只是“偶然造訪”他,而且還可以理直氣壯地聲稱“要保留追究王羽之破門的法律責任”。

故自己動手捉姦者,不得不隨身攜帶DV、DC高科技器材,知道的是捉姦,不知道還以為DV青年又在拍前衛電影。然而,捉姦的二十二條軍規還包括,不能事先用針孔攝像機偷錄,臺灣地區的法院只採認在警員見證下###的畫面。在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採信“捉姦在床”的照片和錄影。

就算在合法情況下攜帶攝影器材成功出現在通姦現場,但是,被捉者通常是理虧腎不虧,口服心不服的。被逼入了死衚衕,必做困獸之鬥。慾火中燒被突如其來的一桶涼水潑成了怒火中燒,惱羞成怒,肢體衝突在所難免,捉姦行動亦隨之升級為鋤奸。雙方肉帛相見之際,身材好不好另說,身體一定要好。否則,就應驗了那句俗話:武大郎捉姦——有心無力,除非你是武打巨星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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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臥室情境

火車不是公廁,但火車票也有必要賣得男女有別。2005年年底,徐州火車站在全國首次推出火車軟臥票按性別賣。鐵道部方面表示,此舉很具有創新精神,時機成熟時,將在國內一些始發列車上進行推廣。

此一需求,來自對軟臥車廂內部安全問題的擔心( 雖然每一道門的鑰匙都由乘警保管,你甚至還能聽到它們就在乘警的腰間叮噹作響 ),但主要是異性共處一室的尷尬,以女性乘客尤甚。在某刊讀到上海乘客王小姐的故事,說她有一次穿裙子坐火車,苦挨至熄燈後方敢和衣臥下,卻驚覺對“鋪”的男子從黑暗中看過來,害她一夜沒睡踏實。遂發誓再也不穿裙子坐車。下一次,穿長褲,買下鋪,本以為萬無一失,不料竟慘遭對鋪男子之鹹豬手。

是裙也憂,褲也憂,美女出差一千里,壞事碰上一火車。然而男女混“臥”之亂,還包括裙子內部的內訌。同一組報道里的另一個故事發生在醫療銷售代表宋小姐身上,說有一回於軟臥內正欲入睡,突遭同廂一40多歲熟女施以舌吻並熊抱。

當時,宋小姐發了5分鐘的呆“才想明白自己是被性騷擾了”,撲上去掌摑對方後,衝出包廂,到廁所裡吐了個一塌糊塗,最終才被安全地換到了一個兩女一男雜處的包廂。她的意見是:“不分男女包廂都會遇到這樣的事情,那分了男女包廂豈不是給某些有特殊嗜好的人新增了更多的方便?”

發了5分鐘的呆,我還是沒想明白這件事到底如何是好。凡公共交通工具,必定男女雜處,就連火車、飛機上的廁所亦不分男女。問題可能並不在此,不然的話,比如飛機,尤其是頭等艙裡那些( 最起碼在廣告裡被形容為 )和床完全沒有什麼兩樣的可180度平臥的座位,一對一對像雙人床那樣緊緊並排,比軟臥鋪位貼得更近,碰上像王、宋二位小姐那樣不幸的旅客,別說絕不可能( 就像我們在廣告裡看到的那樣 )在晨光中一臉滿足地甦醒過來,就連入睡想必也十分艱難。

男女雜處沒問題,問題可能在於臥鋪車廂這種封閉或半封閉的空間。《 往事並不如煙 》裡寫軟臥車廂裡的史良女士,午飯後要小憩片刻,“小陸聽了,立刻開啟行李箱,先拿出雪白的睡衣睡帽和一卷鑲有法式花邊的白色織物;繼而取出一個紙口袋,口袋裡裝的是一把小釘錘,兩粒小鐵釘,一截軟鐵絲。攜工具爬到上鋪,在左右兩壁各打進一小釘,然後把那捲織物抖摟開——原來是兩尺見寬的幃簾。幃簾上端綴著一個個小銅環,小陸將它們套入鐵絲,再把鐵絲的兩端繫於兩邊的鐵釘。這樣,一幅床幃在幾分鐘之內便做成了。它質地輕薄,尺寸合適,既把上鋪遮得嚴嚴實實,又開合自如。史良在簾內換上睡衣,戴好睡帽後,小陸從行李箱拿出一個木質衣架,把史良換下的衣服撫平撐好,掛於下鋪的衣帽鉤。”

不管待遇如何,既然買的是“臥鋪”,就得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