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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在家Soho,民間語文裡留下的“陳紅捉姦——常回家看看”一說,便是上述歷史之遺產。

如果說“捉姦在床”在從前還算好辦,那麼,當狗男女的目標“上床”地點從臥室擴充套件至戶外,從床上轉戰到床下,舉凡海灘、浴缸、樹林、汽車、廚房( 詳情參閱英國某著名安全套品牌前幾年釋出的一份“全球性調查報告”之“人類最希望發生性行為的場所” ),普天之下,莫非“奸”土,有志捉姦者面臨的,無疑是大海撈針之困局。眾裡尋他( 們 )千百度,那倆卻在,雲深不知處。

再三之難,在於不管地方選得多擰巴,性行為本來就是人類至隱秘之事,明媒正娶的合法夫妻尚且要藏著掖著,姦夫淫婦之苟且,能不如臨大敵,如履薄冰乎?是故通姦者往往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捉姦者總是小心假設大膽求證。

1999年,王馨平之父王羽在籌備捉姦之前,不僅核准了地點,而且還專門去查過忠孝東路該地點之房子設計圖( 發現他老婆住7號,那男的住9號,中間有門可以互通 ),搞得比買房子還謹慎。即便千辛萬苦捉姦在床,如果被通姦者的色膽和意志同樣堅定,打死也不承認,硬說你是幻覺,捉姦者還是沒轍,搞不好,還會把自個兒也折了進去。去年,許純美的丈夫( 第三任 )黃海明凌晨親往許之“小男友”林宗一( 比她小23歲 )的住處捉姦,破門而入之後,赫見姦夫淫婦大被同眠,雙雙在床,穿著睡衣的“上流美”而且上半身赤裸,以為萬無一失,逮個正著,不料被驚醒的許純美反對捉姦者大聲斥責曰:“你是怎樣進來的?你來幹什麼?”非但先聲奪人,而且還辯之以“只是蓋棉被純聊天”的說。

查此事古已有之,“燕人李季好遠出,其妻私有通於士,季突至,士在內中,妻患之。其室婦曰:‘令公子裸而解發,直出門,吾屬佯不見也。’於是公子從其計,疾走出門。季曰:‘是何人也?’家室皆曰:‘無有。’季曰:‘吾見鬼乎?’婦人曰:‘然。’‘為之奈何?’曰:‘取五牲之矢浴之。’季曰:‘諾。’乃浴以矢。”(《 韓非子·內儲下 》)“乃浴以矢”一曰“浴以蘭湯”。蘭湯者,加料沐浴液:“五月……蓄蘭,為沐浴也”(《 大戴禮記·夏小正 》),《 楚辭·九歌·雲中君 》亦有“浴蘭湯兮沐芳”之說。

想不到捉姦這麼好玩(3)

不過,“蘭湯”也可以指女人,尤其是美女的洗澡水,而且是用過的洗澡水。韓非子裡的捉姦者燕人李季,所浴旨在辟邪,“五牲之矢”( 五種牲口家畜的糞便 )還算是客氣的,若是後者,可真是千古奇冤,跳進蘭湯裡也洗不清了。

捉姦二十二條軍規

王羽向穿睡衣的“姦夫”張昭冷笑說:“玩別人的老婆就要付出代價。”證明自己的老婆被別人玩( 或者玩別人 ),也要付出代價,可能更多。退一萬步,即便是捉姦在床,鐵證如山,捉姦者除證明了自己的“受害人”身份之外,基本上得不到別的什麼實惠。

按照現行《 婚姻法 》第4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不認“通姦”只認“同居”,而對於“同居”的定義,則是“必須要吃、住、行、用、穿、睡都在一起”。顯而易見,“捉姦在床”在法律上所能證明的充其量也就是“同睡”( 最多再加一個“同穿” ),而且是“同睡一次”,打起離婚官司來,很難成為有力的呈堂證供,因為法院不可能因為“同睡一次”就判定兩人“同居”事實成立。

我國臺灣地區,是地球上少數還保留有“通姦罪”的文明開化地區之一。依據相關法規,如果夫妻之間出現了第三者,受害者可以控告對方“破壞家庭”罪,若查到有性關係並捉姦在床者,則以“通姦”罪名按刑事案件論處,判刑若超過七個月,當事人就得坐牢。因此,苦主乃享有“依法捉姦”的權利。

不過,“通姦”的法律同時也明確規定,“捉姦在床”乃定罪的必要前提。此外,在進行捉姦行動之前,受害人必須報警,然後還要連同警方人員一道前往捉姦。黃海明捉許純美的奸,先是嚴格按程式前往臺北市士林分局翠山派出所報案( 據報道,派出所警員不認識黃,開始以為是一般妨害家庭案,聽到要查的物件是許純美,“差一點沒從椅子上摔落”,然後就“興致勃勃”地出動協助辦案 )。與警員一起到達捉姦現場後,黃海明取出一串鑰匙開啟層層門鎖,弟弟黃懷齡則拿攝影機一路蒐證,進入臥房,警民雙方共同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