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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部分

夏天說:“可以。”

孫萍又說:“另外,麻煩你一件事,請你通知徐東海明天上午九點到我這裡來做筆錄。”

夏天說:“好的,一定幫你轉達到。”

因為當天下午夏天要到寶安法院參加金融專項執行座談會,從中院出來後便直接回到了家裡。

第二天上午,夏天在辦公室詳細地閱讀起岸尾公司的《再審申請書》,其文曰: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

被申請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被申請人: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因原審在被申請人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情況下,作出了不真實的調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故要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民事調解書、(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2號民事調解書,予以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赤兒,已被省公安廳以金融詐騙立案偵查。被申請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原負責人莊宇亦因牽涉該刑事案件被查處,根據公安機關在該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已查清的情況。與先前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號、第1562號民事調解書所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出入:

一、兩份調解書依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認定了申請人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向被申請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以下稱其原名湖貝金融服務社)借款共7900萬元不是事實,實際上是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借款16900萬元給被申請人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安延公司)。且均是在未簽有貸款合同的情況下,僅以借款借據列明借款單位為深圳安延公司及借款金額,分18筆於1994年6月10日前,就將款出帳劃到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帳戶供其使用。1994年6月18日,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總經理莊宇得知市人民銀行將派工作組來查帳,重點是查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21550萬元給被申請人安延公司一事,因被申請人安延公司註冊資金才3000萬元,貸款兩億多元,且借貸雙方均無辦理貸款合同。更無抵押、擔保,明顯違反國家金融工作的有關規定。為了掩蓋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本身及莊宇本人的錯誤,莊宇經與被申請人安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金融詐騙犯罪嫌疑人)朱赤兒合謀後,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九日晚召集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副經理秦現虹,信貸部負責人徐東海、卜一定,營業部綜合櫃會計林運、吳冬梅等人,並通知被申請人安延公司正、副總經理朱赤兒、肖一林參加的情況下,在湖貝金融服務社開會研究應付市人行工作組的檢查,會上。由犯罪嫌疑人朱赤兒提出將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未清償的貸款帳務作帳面分解處理;其中4650萬元已於四月間補辦了由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以房產抵押,但尚未辦抵押登記手續的,應趕緊向國土局申請補辦抵押登記手續;剩下的16900萬元,則改為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貸款。莊宇在會上同意朱赤兒的意見,並安排信貸部負責人徐東海負責協助朱赤兒辦理虛假的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分18筆貸款16900萬元的貸款合同、借款借據等書面檔案,由營業部綜合櫃的林運、吳冬梅負責將被申請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的貸款16900萬元的帳務記錄改為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貸款16900萬元的帳務記錄。經此串謀後。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朱赤兒、莊宇及辦事人肖一林、徐東海於次日一起去岸尾村,找到岸尾公司主要幹部劉森林。首先由朱赤兒提出要岸尾公司補辦貸款7900萬元的手續,當岸尾公司的幹部表示不同意時。朱赤兒即以如不能應付市人行對湖貝金融服務社的檢查,則安延汽車城就會垮掉,將會對岸尾村帶來巨大的損失等脅迫性的語言,施加壓力,連哄帶騙,再加上莊宇以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名義作出“今後絕不會依此手續追究岸尾經濟發展公司還款,待應付檢查後就重新將帳目改過來”的信誓旦旦保證的許諾之下,岸尾村主要幹部沈棉、岸尾公司總經理劉森林等人竟喪失原則,不惜損害岸尾村全體群眾的集體利益,在被申請人湖貝金融服務社已弄虛作假填寫好的以申請人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名義貸款16900萬元的貸款合同、借款借據等有關貸款文書上蓋章簽名。要指出的一點是:連貸款合同上所列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