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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部分

濟的提升。由於帝國商社之間都有大範圍地競爭和對外侵略特性,中央太學府理工類的發展方向也更加實際和現實。

但為了確保帝國學者的優越性和專業性,對於帝國學者和技師、醫師的年俸改成年俸、津貼兩個方面,帝國承擔津貼,太學府和學院、商社承擔年俸,同時對學者的津貼仍然保持較高的水平,將學者仍然保留帝國撫養,而醫師、技師則帝國支付部分,商社支付大部分,對於即將出現的律師,帝國將支付基本津貼。主要依靠律師在各種訴訟中自行爭取費用。

在中央太學府專業的設定上,以中央太學府的名義,將蟲獸學改為生理學,增加草本、灌木、喬木等植物研究和學習範疇;理學細分物理學、生理學。物理學即階究一切靜物之道的學科,生理學即研究一切活物之道的學科;建立物理學院和生理學院,另設定天文學院、數學院、商學院、社會學院。成為中央太學府的標準設定六大理論學院,不再設立其他常設學術機構。

只有在國家需要情況下,在單一學府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在太學府成立由帝國組織並支付研究經費地研究院,比如中央治略府在太學府成立遠洋航行研究院、廣洛運河工程研究院,幫助治略府進行決策前研究,同時系統進行帝國內大工程的研究,而中央皇庭委託太學府成立了軍事器械研究院、帝國礦業資源勘查研究院、民主推廣研究院和處於最高保密級別的火藥及火器研究院、煤石及鍋爐製造研究院。

各大學府則根據商社的需求,各自根據學術特點設立材料研究院、地理研究院、法律研究院、工業研究院、農業研究院、林業研究院、漁業研究院、水利研究院、氣候研究院、器械研究院、船舶研究院、礦業研究院、冶煉研究院等運用研究院。

在這一次改革後,帝國對學術的控制能力將進一步下降。而中央太學府也不再設定儒學院、道學院和法學院,使學術人員對國家政治和治國策略的選擇失去幹預能力,將知識分子的力量集中在經濟建設和科學發展上。

中央治略府在十年後。在每年總賦稅中向中央太學府提交兩成,向中央皇庭每年提交四成,向大漢帝國國民院提交二十億錢的運作資金,向中央法院提交四十二億錢的運作資金,其餘用於帝國內部建設和帝國執行以及各地醫療衛生建設。教育職責和治略府不再有關係。

中央皇庭的收入主要包括道教道府自有財產的運營、信徒的捐賑、治略府每年四成總賦稅的撥調,皇室自有財產的運營和對外戰爭獲利。

全國主要名山劃入道教道府自有財產,商社開採、開發需要和道教教府商談,這個政策既使道教擁有大量的財產,也同時為帝國江山自然的保護設定了一道屏障。

大漢皇家集商社及其他財產劃入大漢皇庭。天京城財政收入歸屬大漢皇庭,原有駐防軍和各地軍墾農場全部規劃進入中央皇庭。

實際上,中央皇庭地主要收入集中在景山基社的運作、漢軍和禁軍對外征戰獲利、駐防軍一百二十多個軍墾農場和治略府總賦稅四成額度撥調這四個方面,卻要承擔預備軍、漢軍、駐防軍、禁軍的軍費,承擔國內軍事學府、學院的運營經費,承擔帝國內部貧民階層救助,承擔道教的宣傳,承擔部分涉及帝國命運地學術課題研究經費,承擔中央皇庭本身的執行費用,這是非常大的負擔,但劉協沒有選擇。

由於荀彧和陳群的堅決反對,中央治略府沒有按照劉協的意思升級為大漢治略庭,他們認為中央治略府地職責可以擴大,甚至模仿羅馬民主制還政與民都不是問題,但在等級上不可能也不應該超越大漢皇帝,必須繼續保持大漢治略府的設定,不得提升。

劉協在他們幾次強諫下,也意識到自己跳躍的太快了,取消了中央治略庭的提升,但將治略府定義為獨立組織,比正常府級單位高半級,比中央皇庭低一級,比大漢帝國國民院低半級的帝國管理組織。

這樣一來,大漢帝國在實現完全轉變之後,將擁有中央皇庭、中央治略府、中央太學府、中央法院、中央廉政公署、大漢帝國國民院六個分離單位,中央皇庭又有中央御府、中央道府,中央統帥府正式改為中央軍府,成為中央皇庭下設府,與中央御府、中央道府並稱為皇庭三府。

在中央皇庭之外的大漢帝國國民院、中央法院、中央廉政公署承擔國民監督治略府的權力分配,中央治略府承擔國家治理職責,每年向中央皇庭和大漢帝國國民院彙報國家治理情況。

中央治略府對民事和刑事審判權力、對官員監督審查及審判權力被徹底錄奪出來,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