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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在這件事上他們是慎重的,只要有一戶談不妥,就絕不開工拆遷,更不採取將周圍民房拆成一片廢墟,斷水、斷電、斷路、斷氣的手段,把“釘子戶”孤立起來,讓你“釘”在那裡活得很是窩心。

還有一個值得深思的現象是,福布斯居住的門尼地區已列入開發規劃,可地方政府仍然批准外來人口在此處建房。看來,當局並沒因為政績衝動,官商勾結而剝奪公民的自由遷徙權——只要一天不開建,就允許外來人口在此處落戶。

此事給我們的啟發是,“最牛釘子戶”其實並不可怕,至少,存在“最牛釘子戶”說明這個地方的政府還是開明的,還是按法律行事的。

但是,在中國,以上的這兩件事情是絕對不可以想象的。這兩件案例都可以看作是公共利益的典型。但是;正是這個"公共利益";才是導致中國被拆遷戶處於不利地位的關鍵所在。因為在中國,被拆遷人首先是會被循循善誘:“應該為了公眾的利益作出一點小小的個人犧牲。”可是試問一句,有哪種公眾利益不是以一個個的個人利益組成的呢?18世紀的社會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學派就曾提出過:一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就是這個社會中所有人的個人利益之和。反過來說,又有哪種公眾利益是要以犧牲一大片的個人利益來維護的呢?這不是鑽牛角尖,更不是“刁民”作風,而應該是一種尊重個人權益的社會態度。一個沒有“釘子戶”的社會並不見得就是一個健康和諧的社會,因為誰也不知道這是因為社會太公平了才沒有的,還是因為太不公平了,才不敢有的。

從某種程度上講,中國的法律正在接近於這種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章第一條:“為了……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正是因為有了這些保障人民基本權益的法律的陸續出臺,所以才逐漸開始有了象“重慶釘子戶”這樣的牛人。

並且,從理論上講,這些法律使中國老百姓和外國人是擁有一樣權力的。《物權法》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這裡所說的是: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關鍵就在這裡說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所謂“可以”是一個非常溫和而可以妥協的用詞。法律的用字是必須反反覆覆經過專家很多次討論出來的,因而是非常精練準確的。這也就意味著,國家可以對該土地可以徵收,而不是必須或者說是採取強制性徵收。舉個簡單的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在這裡出現了兩個關鍵詞,一個是“可以”,一個是“不得”。

“可以”說的是年滿四十五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而不是說每一個年滿四十五週歲的公民都得當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如果《物權法》和《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條款:“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可以”徵收就是“必須”徵收來作解釋的話,那豈不是每一個年滿四十五週歲的公民都必須當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了嗎?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職位只有兩個,但中國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上的公民起碼有幾億,這個邏輯顯然是說不通的。

而後面的“不得”則可和前面的“可以”作對比,就一目瞭然地可以看到法律中對行為的可妥協性與不可妥協性的用詞是相當嚴格而準確的。

據此,我們可以作這麼一個反向推理——“可以”徵收不等於“必須”徵收。

儘管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