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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社會主義*法治堅持以人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從制度上、法律上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使人民的政治*、經濟*、社會*以及人民的正當利益和合理訴求,能夠具體落實到每一項法定權利上,使每一項*都能夠得到社會主義法治及時有效公正的保障。

第四,社會主義*法治作為人民*共和國的政治法律制度,一方面透過設計和安排基本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社會制度和文化制度,透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律程式和法律規範,著力體現社會主義正義公平的價值觀。正如亞里士多德指出的:“正義恰正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另一方面,透過*法律制度的有效運作和及時執行,法律規範的公正適用和自覺遵守,實現社會主義*法治所規定和認可的公平正義。

第五,社會主義*法治以*立法、科學立法的方式,“從法律上體現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透過把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部署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法治化,保證“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得以有效保障和順利實現。

與此同時,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服務於它的社會主義*法治本身應當是和諧協調的。很難想象,一個自身充滿矛盾、衝突與不和諧的制度規範系統,能夠培養出一個和諧的社會關係體系,能夠創造出一個和諧有序的社會。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法治,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和諧社會的價值理念和任務要求,重新全面檢審我們的*和法治是否與之相適應,是否能夠成為和諧社會建設的助力機和保護器。對於和諧社會建設所需求而現在還沒有的制度和法律,應當儘快予以創制;對於那些不適應和諧社會建設要求的制度和法律規範,應當儘快加以改革;對於那些阻礙和諧社會建設的制度和法律規範,應當儘快加以廢止;對於有利於和諧社會建設的制度和法律,必須堅決遵守執行。唯其如此,才能真正發揮社會主義*法治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引導、規範和保障作用,才能把我們的社會建設成為*法治的和諧社會。

此外,主權國家範圍內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或者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一個密切聯絡的有機整體,它們之間的相互和諧與協調是至關重要的。社會主義*法治既歸屬於社會主義經濟、政治、社會、文化之中或者存在於它們之上,受制於它們的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又作用於社會主義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建設,保障和促進它們的健康順利發展。

李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本文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大國策》叢書。

學會用民主的方式解決問題(1)

學會用*的方式解決問題

王 長 江

*既是目的,又是手段。過去很長一個時期,我們只把*作為手段來理解,對它作為目的的那一面認識不夠。但是,即使如此,也並不意味著,我們對作為手段的*已經掌握得很好了。恰恰相反,在我們的實踐中,忽視使用*手段、不會使用*手段的現象,依然不罕見。這裡面,既有認識上的原因,也有能力上的原因。因此,在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的今天,強調更加全面地認識*這種手段,學會熟練地用*的方式解決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實事求是地看待作為手段的*

作為解決問題的一種可供選擇的手段,*和其他手段一樣,不是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有效的靈丹妙藥。對*手段採取理想主義的態度,和貶低*一樣不可取。而且事實往往是,對*手段抱過高的期望,一旦發現和實際情況不符,很容易轉而否定*。我們經常會聽到對發展我國*政治表現出相當保留態度的聲音,究其原因,恐怕就是因為,隨著*程序的不斷深入,人們逐漸看到了*的一些不足、瑕疵和侷限。

比如說,*並不能保證決策的科學性。不少人往往想當然地認為,*意味著多數人能參與決策。既然“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那麼毫無疑問,在*的條件下,決策總是會更加正確些。從一般意義上講,這是有道理的。但是,把它作為我們發展*的依據,卻是一個誤區。在很多情況下,決策的正確與否和參加決策人數的多少沒有什麼關係,而且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裡。如果把決策正確、科學與*聯絡起來,我們會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