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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護奠定了輝煌的事業基礎,而鄭斌的超級大偶像德肖微茨更是美國刑事辯護界的大師級腕兒!現在自己終於有機會親身體驗刑事辯護了,並且還是故意殺人的大案要案!

鄭斌滿懷虔誠和神聖,把起訴書看了一遍又一遍,魯鳴放回來後見狀沒有打擾他,去前臺和趙怡倩打趣去了。鄭斌現在閉眼也能背得出起訴書的大意……

【H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摘錄)

H檢刑訴字[2005]第××號

被告人陳××,男,33歲,1972年1月8日出生,H市××區人,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區××街××巷6—B號,未受過刑事處罰。2004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分局執行逮捕。現押於H市第×看守所。

被告人陳××故意殺人一案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5年1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05年1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經依法審查表明:

2004年11月3日13時許,被告人陳××與妻子劉××發生口角,劉××欲回孃家,被告人陳××挽留不成,從床下拿出鐵錘,猛擊劉××頭部,共十六次,致劉××顱骨嚴重粉碎性骨折塌陷、顱骨損傷而死亡。劉××死亡後,被告人陳××將其屍體擺放至床上長達七天。2004年11月10日受害人的父親劉××前來串門發現女兒慘遭殺害遂報警,××分局幹警將陳××抓獲。

H市××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結論,劉××系被鈍器連續擊打頭部,造成顱骨嚴重粉碎性骨折塌陷、顱骨損傷而死亡。死亡時間為屍體發現前七日,系他殺。

又據H市××精神病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報告》稱:被告人陳××患有間歇性精神病,案發時精神活動障礙,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目無國法,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後果極其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條,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犯罪行為發生時,被告人陳××處於精神活動障礙期間,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H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05年3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陳××現羈押於H市第×看守所。

2、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影印件一式×份。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第六章 變態的殺妻漢(3)

這個被告人陳××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是鄭斌的第一個判斷。這個案件找不到辯護的切入口,這是鄭斌的第二點感受。但是師傅要他談談辯護的基本思路,鄭斌傷神地思量了好長時間,在他看來,這個案件的證據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以現在公安的辦案水平把這個辦成錯案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陳××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雖有命案在身但有從輕或減輕的法定情節,這也是案件唯一的辯護切入點,可是人家檢察院都已經在起訴書中指出了這一點,律師再去過分強調顯得多餘。難道真的只能是走走過場或者依法讓被告人獲得一個形式上的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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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鳴放對於鄭斌的分析未置可否,只是說:

“暫時理不清辯護思路沒有關係,我們還有幾天時間。另外,我們現在僅僅只看到起訴書,還有很多工作沒有展開呢。這樣,你明天上午上班直接去中院閱卷,把你認為重要的證據材料影印回來。後天我們一起去看守所會見被告。這兩天時間,還要找找資料、翻翻法律規章。然後我們再來整理辯護思路,最後形成辯護詞。”

“可是,我不知道哪些證據重要,要是把重要的遺漏了可怎麼辦?”

“鄭斌,我之所以讓你獨自去閱卷,就是要鍛鍊你快速瀏覽和提煉重點的能力。這個案件卷宗不會太多,應該只有兩卷,如果有七、八上十本的,交給你我也不放心啊。”

魯鳴放進一步解釋:“案卷的內容一般包括法律文書、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