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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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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個案子聽過,一份份狀紙梳理過,王衝也依次作了指點。他不是積年老吏,法文也只知皮毛,自不可能深入案子。但他記得訟法,能給他們點出訴訟的流程問題。

王衝指點被控刑案的嫌犯,並不擔心會助了惡人,犯有大惡之人不可能呆在司理院的班房裡。真有小惡之人,王衝也只是指點了訴訟流程,讓官老爺多些麻煩而已。對這些嫌犯來說,希望就在這些流程裡。

“但凡定案,結案錄問、判案定罪和行刑前,主官都得當面問你是否翻異,若是主官不露面不親問,這案子不管怎麼判都不作數。而只要你答想翻異,這案子就能重新審過,這一點你們且記好。”

翻異就是翻案,錄問、判案和行刑都是不同衙門,尋著其中一個翻案,就能得到重審機會,在此時叫“翻異別推”。

“翻異就有了申冤的機會,當然,翻異也不是無限的,翻異別推只限三推,也就是第三次審案時,不管結果是什麼都得執行。但三推也不是絕對的,有確鑿鐵證者,不限三推。”

這是對刑案嫌犯人而言,在場還有刑案受害者,因不滿判罰結果上訴,結果被當作待勘之人,也進了班房。

王衝對他們另有指點:“不滿判罰,可級級爭訴。縣裡未決,可訴至府裡,府裡不決,還可訴至監司。轉運司、提刑司、提舉常平司都可訴。再不決,還能上訴到御史臺乃至朝省。真是比竇娥還冤,竇娥是誰?別管……”

“真是受不得冤枉,還能去開封府找三院,也就是以前的登聞院,現在的鼓院、檢院、理檢院。別怕,仁宗皇帝時,開封府的民婦因為丟了一隻雞,也去登聞院敲鼓,仁宗皇帝親自斷案,自己掏腰包賠了那民婦雞。”

“若是沒能洗脫冤屈,抱定了決心,還可以去邀車駕,也就是攔駕喊冤,不過這事就得受點皮肉之苦了。放心,也不是什麼大事,得不了徙罪。畢竟你等區區小民,也不太可能攔到官家的車駕。”

有人問:“小民的案子,縣尊老爺和大府都判過類似的,小民覺得上告無望,想告到監司去,可聽人說,這是越訴,監司不接的,是不是真的啊?”

越級上訪?王衝下意識地要點頭附和,上一世都是嚴厲打擊的物件,九百年前怎麼可能允許呢,何況已經給了你這麼多申訴的機會了。

王衝在指點這些人的同時,自己也上了一堂宋代法律課,心中很是感慨,此時老百姓的律法待遇已經非常高,高到了跟九百年後都能一比的程度。

你瞧瞧,宋時官府斷案,必須要審判分離,不僅官員跟犯人有親仇鄉貫等迴避制度,連審案官判案官之間有特殊關係也要回避。有審案判案權的部門又不止一個。在這個衙門得不到公正,還能去另一個衙門爭取。

此外,審案判案也強調dúlìxìng,幾朝敕令都規定,“勘事不得奏援引聖旨及於中書取意”,並嚴禁“監司於所部刑獄令承勘官司稟受推鞫”,要求“州縣盡公據實依法斷遣”。也就是說,查案判案不能依從上級的指令,這一點在徽宗趙佶釋出的《政和敕》裡也作了強調。

至於越級上訪,倒是不允許的,宋法規定了上訪程式:“先科越訴之罪,卻送本屬州縣,據所訴以理區分。”

可在腦子裡翻過《政和敕》,王衝訝異地發現,這一條被取消了……

《政和敕》規定,不僅提點刑獄司可以直受刑案重議,提舉常平司、提學司也可以受案,也就是說,越級上訪是允許的,甚至是鼓勵的。

儘管法文條令只是紙面上的,可這一套紙面上的東西卻非全然都是形式,不然王衝也不至於在廣都印書坊看到那麼多律例編敕。他不熟悉法學,自不清楚,有宋一代,法文增改就是朝廷要務,是因應社會實際所需,可不是空泛的道德文章。

一番指點下來,這幾人對王衝尊崇有加,對未來頓時充滿希望,而王衝也對自己這一案充滿了希望。

當然,王衝只是相信盧彥達沒那麼大本事,可以硬生生辦出一樁謀逆案。但以縣學謗訕案入手,掀起一場打擊舊黨殘餘的文案,這就屬於黨爭範疇,尋常的法文律例就難起效力了。

“盧彥達舞劍,意在許光凝啊,就不知許光凝到底是迎面而上,還是拉他人擋槍?”

王衝繼續盤算著,許光凝能反擊當然最好,如此便能坐等消災,不過……原本很親近的趙梓都沒了節cāo,許光凝自不值得他信任。

“大腿……終究還是得長在自己身上啊。”

王衝抒發著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