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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五,明清兩代漕運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體相同的。官吏的貪汙舞弊和政府的橫徵暴斂結合在一起,橫徵暴斂為貪汙舞弊提供了機會,貪汙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橫徵暴斂,因而從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國計日貧”。連擔任漕運總督多年的楊錫紱也不得不感嘆“錮弊難除”。

第六,在清代漕運中,運軍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運軍即運輸漕糧的軍丁,是漕運的主要依靠力量。這種運軍的情況比較複雜。

明代漕運,主要由各地衛所軍士承擔。清代取消衛所制,將軍士編為承擔漕運的運軍。康熙初年規定各省衛所額設運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規定漕船出運,每船僉丁一名,餘九名以諳練駕馭之水手充之。後來又增僉本軍子弟一人為副軍。清政府對運軍的人身控制很嚴。運軍隸屬衛籍,遇五年一編審。雍正初年停編審之後,“惟有運漕軍丁四年一編審”。運軍屬各省糧道掌握,凡僉為運軍,必須親自押運,若以子弟代替,運軍及代運人都要發邊衛充軍。而且,運軍須有保結,所謂“一軍無保,不準僉軍,一軍有欠,眾軍同賠”。

運軍奔波於河上,風雨兼程,倍嘗勞苦,境況可想而知。王命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