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稍異明代,一般以府、州為單位,十人一船,十船一幫,十船互保。總數由一萬零四百五十五隻升為一萬四千五百隻,而實際運於漕運的僅七千只左右。每船裝運量不得超過五百石,另可裝土產往返各口岸行銷(後因運道淤塞而禁止)。清代最終實行官收官運,承運者是衛所軍籍中較殷實的軍丁(運丁)。發運時每船配運軍一名,運副一名,僱募水手九至十名。各省運軍水手多少不等,總數在十萬名左右。漕運最高長官為漕運總督,駐淮安。其下為各省糧道,共七人,掌本省糧儲,轄所屬軍衛,遴選領運隨幫官員,責成各府會齊、僉選運軍等;坐守水次,監督、驗明漕糧兌換,面交押運官,並隨船督行至淮安,呈總督盤驗。押運,原為糧道之責,後選管糧通判一人,專門負責督押,約束運軍,後因官卑職微,仍由糧道押運。領運官,由千總一人或二人領運,武舉人一名隨幫效力。為確保漕運無誤,於淮安、濟寧、天津、通州運河沿線設定巡漕御史,稽察本段漕運。此外,淮安淮北沿河置有鎮道將領,以催促入境漕船前行;在鎮江與瓜州的南漕樞紐處,由鎮江道催促,同時由總兵官(後改為副將)巡視河岸,協同督促漕船過江。
河漕施行以來,經費拮据,弊竇叢生,復行海運的呼聲日趨高漲。道光五年(1825)於上海設海運總局,天津設收兌局,並特調琦善等總辦首次海運。次年正月將蘇州、松江、常州、鎮江與太倉四府一州漕糧共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石分二批載運北上。漕船從黃浦江出發,經吳淞口東向大海,行四千餘里達天津收兌局驗米交收。清廷特准商船載運免稅貨物二成往來貿易,調動了商船積極性。海運糧佔全部漕糧總數之半,節銀米各十萬。道光以來河漕在十二三萬石之間,海運糧則達一百二十萬石左右。
作品背景相關資料 明清兩代的漕運弊端
清代漕運,沿襲明代舊制,因而明清兩代的漕運,有許多共同之處。
第一,在運法上,明清兩代都以軍運為主。明代曾有支運、兌運和長運等三種辦法,最後以長運作為定製。所謂“長運”法,實行於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兌”,就是由官軍擔任漕糧的全部運輸,但需在兌運時,於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為“渡江費”。清代承襲的,正是這種運法。
第二,明清兩代漕運都以河運為主。明初曾實行過短時期的海運,但在永樂十三年會通河開成之後,河運漕糧,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運的發展過程,據史載:“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長運。”“逮至中葉,會通河塞,而膠萊故道又難猝復,借黃轉般諸法行之又不能無弊,於是宣宗採英和、陶澍,賀長齡諸臣議復海運,遴員集粟,由上海僱商轉船漕京師,民鹹稱便。河運自此遂廢”。
第三,明清兩代的漕糧總額,基本上都穩定在每年四百萬石。清代漕糧徵收的名目繁多,大體上與明代一樣,都分為正兌、改兌、白糧、改徵、折徵等五大類。“正兌”,指各省漕糧直接運輸到京倉者。據《清史稿》記載,正兌米原額為三百三十萬石,乾隆十八年實徵二百七十五萬石。“改兌”,指各省漕糧輸至通州倉者,原額七十萬石,乾隆十五年(1750)實徵五十萬石有奇。以上兩項,以徵米為主,但在河南、山東兩省,因當地所產,也徵小麥和黑豆。“白糧”,指徵收蘇州、松江、常州、太倉、嘉興、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額二十一萬石,實徵不過十萬石有奇。“改徵”,指改變對某地徵收的種類和數額,但這種改變,全憑皇帝的特旨,沒有一定的成規。“折徵”,指原徵實物,但折成銀錢交納。“減徵”,係指某地受災,不能徵本色實物,而改徵折色,即銀兩。或者將離水次最遠縣份的漕糧,酌量減去,分撥其他縣份徵收。另有所謂“民折官辦”,指對民戶徵收銀錢,而由官府用其他辦法以實物交公。漕糧作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這是明清兩代漕糧的共同特點,也是漕糧與一般田賦的不同之處。
第四,糧戶除了完納漕糧正額之外,還必須承擔漕糧運輸過程中的全部費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對漕糧的質量要求是乾圓潔淨。除了漕糧正項之外,還要交納隨漕正耗,作為京通各倉和沿途損耗的補償。按規定,正兌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鬥不等,改兌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鬥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稱為“耗米”,由於隨著正米入倉,又叫“隨正耗米”。一般講,官定的加耗率,已經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實際上加耗日增,江浙、兩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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