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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想而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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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證據的責任在陳述事實的一方,而非否認事實的一方。

?判刑時必須始終考慮罪犯的年齡與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懼完全與自願的同意背道而馳,而後者乃誠實契約之根基;容許任何此類行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親的罪名或所受的懲罰不能玷汙兒子的名聲,因為每一方的命運均取決於自己的行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繼承人。

?人人都應養育自己的後代;任何人若認為自己可以遺棄孩子,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家長或監護人如果棄自己的孩子於死地,則當孩子被他人出於同情之動機救助後,原家長或保護人根本無權得到孩子,因為任何人都無理由聲稱一個被他棄於死地的孩子依然屬於他。

?世代相傳的習俗應受到尊重和服從,不得輕視,但其有效性不應凌駕於理性或法律之上。

?拷問用於查明犯罪真相,但不應作為首選方式。因此,首先應當求助於證據;如果當事人涉嫌犯罪,則可以透過拷問迫使他供出同謀與罪行。

?拷問不得施加於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而在長安,漢帝國與唐帝國,都沒有保護私有財產的傳統與立法,信奉的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在漢帝國的皇帝劉徹登基之初,由於文景之治的寬鬆政策,長安的錢幣數以百萬,穿錢的繩索都爛了,國庫中的糧食多得爛掉,而且馬匹眾多,如果乘一匹母馬參加集會都會被鄙視和排斥。(見《漢書?食貨志》)

但是在公元前119年,漢帝國命令商人自報資產,每2 000錢出資120錢。河南一個名叫卜式的商人捐助出擊匈奴的軍費,被封為中郎。

公元前117年,漢朝皇帝命令楊可主持“告緡”(調查、告發隱匿不報或少報財產的人)。同時在公元前114年出臺一個法令:平民告緡者,給以被告者資產的一半。這場搜刮民財運動的結果,是得到了數以億計的百姓財物,數以千萬計的奴婢,田地大縣數百傾,小縣百餘傾,房屋也如此。商賈中產之家以上的大都破產。

這是長安帝國在早期的邪惡,無論它打著什麼樣的保家衛國的幌子,都為帝國曆史新增了惡劣的例子……可以想見,多少人因此家破人亡,這對民眾道德的淪落和告密之風的興盛起了很壞的作用。

長安帝國的殘酷無情還不止於此。由於它的統治者權力膨脹得足以吞沒一切制衡的力量,除了上天的超自然力量和徹底的反叛,他們可畏懼的不多,因此,所謂的社會公正在體制上就有病因。

羅馬也有它的墮落時刻和大規模的道德淪喪,但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統治者的權力相對是受到限制的——有任期制度,有元老院制度……最重要的是,羅馬公民有票選制度。在瑟維裡厄皇帝進行了人口統計、選舉團的劃分後,當羅馬人民推翻塔昆的暴政後,羅馬人民不再接受君主統治,他們有了選舉制度。這是人類幾千年文明中最大的亮點之一。

我們不能不說漢帝國和唐帝國的開創者們也是推翻舊的暴政的功臣,然而打下江山後“坐江山”、“家天下”的觀念根深蒂固……無論長安的文化如何燦爛,長安皇帝的文治武功如何威震四方,長安帝國的民眾,在漫長的歲月中,卻並沒有得到一張能撤換他們管理者的選票。

柏楊先生曾經寫過《英雄末路》一文,描寫許多中國名將的悲慘下場,中國文明固然有其醬缸的一面,但是西化論者卻無法看到長安文明在地理封閉環境中也曾有過的燦爛時刻。

不過,儘管凌滄洲先生致力於在沉沒的“長安文明號”殘骸中打撈點有價值的東西、打撈其光輝、足以鼓舞人的一面,也無法迴避其黑暗面。甚至,我要補充柏楊先生《英雄末路》的故事。

還記得中國英雄班超嗎?在與匈奴的戰爭中,為長安帝國立下過奇功。他的長子班雄、小兒子班勇也在西域為祖國效力多年。班雄還帶領五營兵馬駐紮在長安,並出任京兆尹(長安市長)。班雄的兒子班始在父親死後繼承了他的職務,並且高攀上清河孝王,和他的女兒陰城公主成婚。該公主是漢順帝的姑母,驕橫而又淫亂。她和她的男寵同處幃帳中,而要班始爬到床底下。班始憋了一肚子氣,永建五年(130年),就拔刀把公主殺了。漢順帝大怒,把班始腰斬了,班始的同族都被殺害……(見《後漢書》)。帝國君主就是這樣對待他的臣民的,即使班始殺人當懲,他的族人被誅滅卻充分展示了帝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