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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種結構就清楚地分化了,我們於是就能把那些以不連續性和相似性或差別性(不同程度的等值)為基礎的運演說成是邏輯數理運演,而把那些從連續性和鄰近性產生的運演說成是“邏輯下”運演。因為,即便它們是同構性的,它們也屬於不同“型別”,並且在彼此之間不存在傳遞性:第一類運演是從客體開始,並且把客體組合起來或予以序列化,等等,而第二類則是把一個有連續性的物體分開。在這兩類運演之間是沒有傳遞性關係的,正如蘇格拉底的鼻子,儘管是他本身的一部份,但並不是象蘇格拉底這個人一樣是一個雅典人,希臘人或歐洲人,等等。

如果我們把注意轉向量度的建構上,則這個在邏輯數理運演和“邏輯下”運演或空間性運演之間的同構性就顯得特別引人注目。量度的出現與數的出現非常相似,只是因為下述事實,量度的出現在時間上略遲於數的出現,這個事實就是:元素的單位不是由元素的不連續性所暗示出來的,而必須透過把連續的東西分割開來才能建構成功,並且還必須想象這種分割能夠轉移到客體的其它部份去。這樣,量度是作為分割和有順序的位移的一種綜合而出現的,人們可以根據先後出現的一些行為形式來一步一步地追尋這種艱難發展的各階段。這種綜合跟建構數概念時對歸類和順序關係的綜合自然是緊密地類似的。只是在這個新綜合的末期,透過把數直接應用於空間連續統一性上面,量度才被簡化,但兒童仍然是首先要經過必要的邏輯下過程的(當然,除了給他現成的單位時才不是這樣)。

現在讓我們從這許多作為標誌具體運演階段頭一個水平的成就轉到與因果性有關的成就上去。正如前運演水平的因果性最初是心理形態學地把活動格局歸因於客體,然後把活動格局分散成為一些可以客觀地表現出來的功能一樣,到了七歲到八歲階段,在某種意義上說也存在著把運演歸因於客體的情況,從而使客體上升到運算元的地位,其活動現在能以一種多少是理性的方式組合起來。因此,在問題是傳遞運動的地方,運演的傳遞性就牽涉到一個作為中介的“半內部的”傳遞概念:被試雖則繼續堅持認為,比如說,是在移動中的客體使得一行被衝擊客體的最後一個產生移動,因為在這一行中間的客體發生了輕微的位移,並且互相推動,然而他同時卻又設想有一個“衝力”,一個“力流”等等透過這些中間物。在處理兩個重物間的平衡問題時,兒童將根據補償和等量來作出考慮,從而把一些既是加法又是減法的組合歸因於客體。簡言之,人們可以說這是關於因果關係的運演的開始;但這並不是說以前所描述的運演是完全自主地形成的,只是在以後才歸因於現實而已。相反,兒童作出因果解釋時,常常是在進行運演性綜合的同時,又將這綜合歸因於客體。這兩者的同時發生是由於反身抽象所導致的運演形式同依靠簡單抽象而從實物經驗中抽出來的材料——這種材料能夠促進(或阻礙)邏輯結構和空間結構的形成——這兩者之間的種種不同的相互作用而實現的。

最後講的這一點把我們引到了這個水平所固有的極限去,或者說引到了一般具體運演所特有的極限去。與十一歲到十二歲所達到的,我們稱之為形式運演——這些運演的特點是有可能透過假設來進行推理,並要求把形式的聯結和內容的真實性分別開來——的那個階段截然不同,“具體”運演是直接與客體有關的。因此它似乎同前運演水平一樣純粹是主體作用於客體的問題,所不同的是現在這些活動(或者說在客體被看成因果性運算元時被歸因於客體的那些活動)被賦予了一種運演的結構,也就是說,它們可以以一種傳遞和可逆的方式組合起來。情況既然如此,就容易瞭解,某些客體或多或少是容易適合於這種結構的,而另一些客體則不是如此;這意思就是說,形式迄今還沒有同內容分開,同一些的具體運演將適用於不同的內容,只是在時間先後上有所不同。因此,就重量來說,量的守恆,系列化等等,甚至等量的傳遞性,都只有將近九歲到十歲時才能掌握,而七到八歲時則不能。在七、八歲時只能掌握比較簡單的內容。原因就在於重量是一種力,重量的因果關係的動力學特性對於這種運演的結構化是一種阻礙。然而,當運演的結構化確乎出現時,兒童就使用他在七歲到八歲時用於守恆、序列化或傳遞性的同一些方法和同一些論據了。

具體運演結構的另一個基本的侷限性在於它們的組成是一步一步進行的,而不是按照任何一種組合原則。這就是“群集”結構的本質特徵,這種結構的一個簡單例子就是分類。如果A、B、C等等是一些互動重疊的類,A′、B′、C′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