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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開發內資。他專門指出有的人關於銀行儲蓄存款不能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的觀點是不全面的,他提議發行適當數量的國債券。這些意見陸續被中央和國務院採納。

由四川到全國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驗,給企業帶來很多好處,所以受到企業的普遍歡迎,很快就在全國推開了。在擴權中,”利潤留成“是國家和企業一對一的討價還價,這樣不夠規範,加之企業之間苦樂不均,難以形成平等競爭。還有一個問題,按企業隸屬關係分配上繳利潤,造成條塊分割,使中央和地方不能有一個固定的收入來源。所以,必須尋求一個統一的規範的辦法,既使企業間能夠平等地競爭,又使中央和地方有一個固定的收入。於是,就出現了”利改稅“,即把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改為按一定稅率上繳稅金。自1979年以來,國家就在有關省、市的部分企業和少數幾個行業中進行”利改稅“的試點,到1981年,全國參加”利改稅“試點的工業企業已達456個。試點初步顯示了優越性,1981年與1980年相比,這456個工業企業,實現利潤增長18%,上繳國家稅費增長13�6%。

田紀雲到國務院工作後,積極推進”利改稅“。在進國務院不久的1981年7月13日,他就與人合作在《人民日報》著文呼籲改革稅收。其中提出”利用劃分稅收的辦法,替代以劃分企業利潤為基礎的分級財政體制“。1982年6月,田紀雲向國務院領導人提出了進一步完善財政體制的建議。他認為1980年以來實行的”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體制,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需要完善。如何完善?他建議分兩步走,第一步對現有辦法加以完善,第二步向”利改稅“過渡。對於”利改稅“,他說”這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方向,它既有利於國家利用稅收這個經濟槓桿,加強對宏觀經濟的控制,保證國家財政資金的穩定增長,也有利於真正擴大企業的自主權,貫徹把經濟搞活的方針。但由於目前實際存在的價格體系不合理,行業之間、企業之間贏利水平過分懸殊等客觀因素,全面實行‘利改稅’確有困難,可考慮採取過渡性辦法,為逐步向‘利改稅’過渡創造條件“。

站在改革潮頭的田紀雲(3)

自1983年1月,按國務院決定實行第一步”利改稅“。第一步”利改稅“是”以稅代利,稅利並存“,即企業上繳55%的所得稅,剩下的45%則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確定企業留多少、上繳國家多少利潤。這時有些人心存疑慮。田紀雲等著文闡述了”利改稅“的優越性:第一,有利於建立和完善國營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把企業的責、權、利密切結合起來;第二,有利於減少地方、部門由於自身經濟利益強加給企業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預,逐步解決各級對企業因利益劃分而形成的所有制觀念;第三,有利於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分級財政體制。他同時針對有的人擔心國營企業由上繳利潤改為繳稅會改變全民所有制性質的疑問,回答說”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它僅僅是國家積累資金的形式的改變,並不會改變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

1983年實行一年的第一步”利改稅“,獲得了明顯的經濟效果,實行”利改稅“的工業企業總戶數佔贏利企業總戶數的88�6%,完成產值比上年增長9%,實現利潤比上年增長10�9%。這些企業將增長利潤的61�8%上繳國家,38�2%留下。實踐表明,第一步”利改稅“,既確保了國家的大頭,又保證了企業的合理收入,而且初步控制了個人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

這時,田紀雲針對第一步”利改稅“存在的缺陷,不失時機地推動實施第二步”利改稅“。他從”利改稅“這一政策出發,站在改革的戰略思考的高度指出:”我國城市經濟體制的改革,尚處在探索階段,總體改革模式和走什麼路子,尚未完全形成。但有一點是明確的,這就是要充分注意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特別是要注意充分運用各種經濟槓桿的作用,促進企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合理調整,提高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四化建設的步伐。“從1984年10月1日起,按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第二步”利改稅“沒有進行到底。

田紀雲到國務院後,很多時間是在第一線搞調研。僅1982年11月30日至12月28日的29天中,他率領12個人的國務院赴魯、豫、川調查組就跑遍了山東、河南、四川3省的5個地區、15個縣,召開各類座談會33個,走訪農戶76家以及一批商店、學校,還請各地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