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印第安部落進行外貿或商業往來時進行商標註冊。直到1905年國會才透過了法律以保護美國國內貿易中的商標。正如米拉·威爾金斯(Mira Wilkins)所說,立法的時間選擇反映了大企業為保持和擴大其在賣方寡頭壟斷市場上的份額而開展競爭的新需要。
為了確保市場地位,合併企業採取的另一個策略是獲得對技術開發的所有權控制。在主要基於科技知識來開發新產品、新工藝的行業,合併企業通常都要投入大量資金用於研究和開發。正像通用電氣公司(General Electric)、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和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這些在20世紀早期建立的企業一樣,建立新研究實驗室的基本目的之一在於透過獲取專利權來確保它們的產品獲得足夠的保護。正如倫納德·S·賴希(Leonard )曾經論證過的那樣,大企業的研發活動常常是以獲取專利而不是以產品開發為目的,是要透過專利來壟斷關鍵技術或壓制可能挑戰其生產線的革新以排除競爭。因此,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在地區交換系統方面集中的“一千零一個小專利”(用公司董事長自己的話說),使得公司控制了對所有可替代的系統交換方法至關重要的專利——不僅僅是公司運營中正在使用的方法,使競爭者無從下手。同樣,美國無線電公司獲取收音機制造的某些關鍵技術專利,然後要求那些購買這些技術的生產企業再讓RCA優先購買它們新開發的與收音機有關的專利,它就是這樣保護自己免遭強大對手的競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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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經濟
並非所有的製造業都經歷了上述競爭結構的變化。19世紀晚期和20世紀早期的大企業可以歸在兩大型別的行業中。第一類行業,如肉類加工業和縫紉機制造業,其銷售問題迫使企業建立起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