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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們的工資提高到高於市場出清水平的程度,以吸引那些效率高的工人進入公司,並且刺激工人更加努力地工作。由於效率工資高於一般可得水平,這種論點認為,工人會競爭這些工作,並且在這些工資水平上得到工作。

這個吸引人的故事在解釋20世紀30年代的事件中,並沒有多大的作用。大蕭條期間,人們很努力工作,否則人們面臨的並不是一份更低收入的工作,而是更可能會失去工作。效率工資理論假設其他的工作是可自由得到的,這在大蕭條中顯然不成立。放寬這個前提條件,該理論認為根據效率工資,工資獎金隨著就業水平的升高而升高,隨著就業水平的降低而降低。因此1934年效率工資應該是很低的。這就難以解釋在NIRA下工資的急劇上漲。

另一個理論主要強調工業法規中的討價還價。這種“黏性理論”認為,只有受僱傭的工人才可以和僱主就工資問題討價還價。如果“內部人”只關心保留住他們的工作,而並不是降低他們的工資以求僱傭更多的“外部人”,這樣他們就會使工資高於市場出清的水平。事實上,失業水平和他們的期望並沒有多大的關係。黏性理論說明工資上漲並不是高失業水平的作用,這就解釋了在高失業的情況下工資卻上漲的看似矛盾的現象。它也提供了在國家復興局下,對於工資討價還價過程的經濟解釋。

NIRA作為一種短期措施是失敗的。它為了提高人們的期望而出臺,又因為提高名義利率和名義工資被廢止。它的淨效應更多的是限制了就業而並非擴大了就業。然而《國家工業復興法》作為一種長期的措施,促進了勞動環境的實質性改善。

NIRA阻止僱主干預勞工組織和勞資雙方就工資等問題的集體談判。新工會就在這種適宜的氛圍下形成併成長了,但是NIRA自身並沒有存在很長時間。在1935年的病雞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國家工業復興法》是對國家復興局立法權的非法運用,是聯邦權力非法滲入各州內部事務的表現。國家復興局解散了,但是《國家工業復興法》關於勞動力供給的學說並沒有被人遺忘。參議員羅伯特·瓦格納(Robert Wagner)引入了1935年《國家勞動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在《國家工業復興法》下重建了勞工權利。但是這個狹隘的法案並沒有得到最高法院的重用,如今國家勞動關係委員會(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仍然監督工會的行動和工資的議價。該法律對僱主對工會的鬥爭進行了嚴格的限制。結果使得勞工組織迅速壯大。勞工聯合的高峰出現在1950年左右,整整1/3的非農業勞動力都加入了工會組織。

新政並沒有加強對工業的限制。在大蕭條之前,農民們就常抱怨低廉的農產品價格,羅斯福確實將注意力轉向工業之前先轉移到農業上來。在NIRA頒佈之前,1933年5月透過了《農業調整法》(AAA)。這兩個法案的基本原理都是相同的。AAA允許政府控制農產品產量。該政策透過限制產量,從而希望提高農產品價格。

農民同意政府限制產量,並對撂荒土地進行賠償的政策。該賠償額可以透過農產品加工稅計算出來。農產品加工稅是由目前各種商品的不同價格和由於低產量造成的價格一起計算出來的。因此該稅被設計為農業中再分配的稅種,它從農民中徵收,徵收時和農民的銷售量成比例,同時它又重新支付給農民,支付時和農民的未銷售量成比例。該計劃的總體目標是將農產品價格提高到一個水平,使得他們1933年的購買力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前1914年時的購買力相當。戰前的狀況被認為是“平等”的,不同於所有目前判定的結論。

由於AAA在多種農作物已經耕種後才被透過,所以該法案開始實行起來比較緩慢。政府和棉花種植者簽訂合約,要求他們毀壞部分作物,但是價格不會上漲到他們期望的那樣。對於農民毀壞作物的津貼本應該在農產品加工稅徵收之前發放給農民,但實際上卻沒有。這樣,尤其是在國家復興局接納了對農民所購商品採取更高價格的建議後,農民認為政府更重視工業。

1935年初,當最高法院裁決AAA違憲時,農業的不穩定狀態加劇了。如同NIRA的情況一樣,法院裁定聯邦政府幹涉了各州的內部事務。如同工業的情況一樣,國會很快轉向救助屬於《農業調整法》的內容。任務是艱鉅的或者說國會是躊躇滿志的,因為直到1938年,一個對《農業調整法》滿意的替代法案才被透過。新法案修建了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