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儘管由個人組成的合夥制企業通常主要是從事某個專門行當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一旦新的機遇增強、舊的機遇減弱時,企業的興趣就會很容易發生轉移。例如羅得島的布朗和艾夫斯合夥公司(the Brown and Ives)原來主要是從事海外貿易投資,1812年戰爭前夕的禁運後,該公司就將部分資產轉移到了棉紡業上。在接下來的30多年裡,合作者們逐漸增加了紡織業方面的投資,減少了貿易方面的投資,並在1838年賣掉了他們的最後一條船。馬修·鮑德溫和戴維·梅森(Matthew Baldwin and David Mason)的情況也與此相類似,在鮑德溫為公司設計了一臺高效發動機以後,他們又進一步投資,從而為裝訂工具和布匹印花 筒的生產流水線裝備了耐久性的蒸汽引擎。
與其靈活性優勢相對應,合夥制組織形式的最大缺點在於其短暫性。工業投資要求長期性,而合夥經營的特點是隻有當合夥各方都願意留在該企業中時經營才能維持下去,哪怕是合作伙伴中的一方意外死亡,或者是有人想要中途退出,都會引起資產的清算和分割,致使留下的合夥人很難繼續他們的經營從而導致合夥制企業的解散。例如合夥經營賓夕法尼亞州豪普維爾熔爐廠(Hopewell Furnace)的布魯克(Brooke)和巴爾克利(Bulkley)家族就因意見不合在1818年向法院提出訴訟,最終結果是公司解散、資產分割。
合夥制企業的另一個嚴重缺點是公司成員負有的無限清償責任。一旦公司倒閉,每一位合夥人都對公司的所有債務負有完全責任。例如,1829年戴維·威爾金森(David Wilkinson)的經營失敗時,塞繆爾·斯萊特和好幾家紡織廠的合夥經營也受到威脅,因為威爾金森同時是好幾家紡織廠的合夥人,其中斯萊特是最大的合作者之一。為了承擔威爾金森的責任,斯萊特不得不賣掉他在波塔克特(Pawtucket)和斯萊特斯維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