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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都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更多的情況下,同一個主體對於他的上級來說是考核物件,而對於其下級來說則是考核主體或驗收者。

在構建責任鏈的過程中,我們常常會被這樣的思想或觀點所困擾,有的人會打著維護所謂“團隊精神”的旗號否定責任鏈的基本原則——每個人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從而刻意模糊責任主體的清晰度與關聯性,彷彿主張責任落實到個人就是沒有團隊精神的“個人英雄主義”。這是一種強盜邏輯。如果沒有清晰的責任歸屬,所謂的“團隊精神”不過是“大鍋飯”的代名詞而已。

落實到成果導向的層面,責任鏈的意義將體現在如下三大方面:

第一個方面,無論是一個部門還是一個分公司的管理者,都必須對他所管轄的單位(分公司、一個或幾個部門)的整體績效負全部責任。這位管理者的上級只把計劃或責任分解到他的身上,不再涉及他以下的層級。換言之,上級只需要這位管理者提供既定的成果,至於這些成果如何形成,他如何向下級去分配,則不在上級干預的範圍內。上級只負責驗收其成果。

第二個方面,既然每個人(崗位)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而且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那麼,在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二者同樣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也就是俗稱的“上下級之間”)則應當存在這樣的關係:如果上級給下級的任務分解不合理,抑或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