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嫁給你有終生依靠,可是我又是一個生###漫的女人。因我的星座是雙子座,一個好浪漫情愁,內心矛盾的女人。你知道,此刻我的心似在刀口浪尖上劃過,撕心裂肺,鑽心痛楚,親愛的,你會不會若干年後,指責我無情無義呢?你的下任妻子會不會說我是個放蕩的女人?我又在疑慮,因我本身就是一位水性的女人,我不配做你的妻子。
記得婚前,你為求我們天長地久白頭偕老,上觀裡請了一道符,還唸了幾十遍咒。當時,我笑,笑你天真,你說心誠則靈。現在想來,可能靈驗,我們已共同生活了六十多天,只可惜是天。你是信命的,那一切就聽從命運的安排吧!“天涯何處無芳草,天下無人不識君”又何必獨戀我這枝水性狐仙草呢!我走了,空空如也地走了。撇下一塊絲帕贈送與你,倘若你恨我,用它揩淚。思念我時,用它吸淚。我走了去完成今世註定的一場轟轟烈烈的愛。我想我有可能被愛燒為灰燼的。那時,你若念夫妻舊情,清用這塊手帕包裹我一半骨灰,在你百年之後,與你合葬。
親愛的,送給你一個吻,吻別了!離婚手續,我已諮詢律師,律師講我可以不出面,須出具離婚意見書和住院證明。你起訴我,由你當原告,你還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你必須提,那怕是象徵性的,不然,我會坐臥不安的……
閱罷此信,丈夫百感交集,肝腸寸斷。他覺得他是一團泥,已被水性的她徹底融化,他到蠟燭成灰淚始乾的份,他不恨她,因為沒有理由,一個沒有愛情的婚姻,不叫婚姻,他只自責,錯誤地娶,錯誤地令她初痛,耽誤了花季女郎,錯在自己不會風流。女人是水,沒有風,怎能養住她,又哪來的浪漫呢?又錯在他自以為懂女人。
錯、錯、錯、春如舊,人空瘦。
法律專家講,這起婚姻可以走無效婚姻程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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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漏洞
引言
同居權是人權的一部分,同居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自由權的綜合體現。同居權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程序的里程碑。同居是一個國家婚姻家庭法律問題調整的主要課題。同居權是男權主義者和女權主義者孜孜追求的,同居權是獨身主義的法定庇護所。同居權又是法學者們經久不衰的論題。同居能使愛情保鮮,使婚姻這一愛情墳墓終結。但同居是一把雙刃劍,有利也有弊。眼下,大學生同居,未婚同居,夫妻名義的同居,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夜情的同居,老年同居,合法同居、非法同居等等,表明同居權嚴重被濫用。同居權的亂用會導致一個種族的道德淪喪,過早的同居會嚴重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同居權的歧解,會為性自由開啟方便之門。同居的泛濫蔓延會凌駕於一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之上。所以說作為法律產物的同居權若不加以調控,那麼延續數千年的婚姻家庭制度將會全面崩潰,鑑於此,調控、約束、引導將是法律、道德、倫理所共同解決的迫切、敏感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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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律對於同居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6148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