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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劃地剷除其統治集團內部的可疑人物,操之殺荀彧、崔琰、楊修等人,就是以上做法的具體體現。前已論及,操之《自明本志令》是向臣僚暗示其不得不代漢的資訊,以令臣僚起而採取某些倡議行動。操的《求才三令》,自然也不可能不為此政治目的服務。第二次《求才令》中之所謂“進取”,不能只看做是要為操開疆闢土。事實上,操在西方,自動放棄了漢中;在東方對吳作戰,操也未動用過大規模的兵力去爭城奪地。所以他所說的“進取”,到了後一階段,也包含了代漢為魏的內容。操在第三次《求才令》中所說的“負汙辱之名、有見笑之行或不仁不孝”,無非是號召臣僚勿以捨棄衰漢為不忠不義及取譏惹辱之事。為此政治目的,操到後一階段,不僅不“唯才是舉”,而是要殺其臣僚中之有大才、大名望、大影響的人,上舉殺荀彧、崔琰、楊修,亦有這方面的目的。荀彧才高望重,推薦的賢才、大臣多了,操把他視為心腹之患,不能不悄悄地把他置之於死地。崔琰、毛玠對操選拔人才的貢獻也很大,而且他們用人主張德才兼備,不尚虛名,提倡廉節,都與操用人標準相近似。可是操為魏王以後,就以“莫須有”的罪名逼崔琰自殺了,把毛玠免了。楊修,是一個“頗有才策”、“為太祖所器重”的人。他曾為操“總知內外,事皆稱意”。可是這樣一個才能之士,到建安二十二年(217年),即下第三次《求才令》那年,也做了操的刀下之鬼。以上一些事實充分說明了在前一個階段,曹操“奉天子以號令天下,方招懷英雄,以明大信”。故雖梟雄如劉備而不加害。至後一階段,操為其嗣子代漢做準備,需芟除異己,所以連楊修這樣才華外露的文人也被殺害了。

三、對曹操的評價

(1)曹操統一北方的積極作用。

前已敘及,東漢王朝後期,由於政治黑暗,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人民無法生活,終於爆發了轟轟烈烈的黃巾大起義。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農民起義不可能取得最終的勝利,繼之而來的是東漢王朝的解體和軍閥混戰。在混戰中,不僅董卓、李傕等涼州軍閥到處屠殺人民,搶劫財物,就是打著勤王旗號的東方將領也“縱兵鈔掠”。因而普遍出現了“民人相食,州里蕭條”的荒涼景象。這種情況的造成,除了應當歸罪於東漢王朝的反動統治外,鎮壓農民起義和破壞社會生產的軍閥,自然也是不可饒恕的罪首。但相對的說,各軍閥之間,畢竟還是有所差別的。拿曹操來說,他雖然鎮壓過農民起義和濫殺過無辜人民,但從他在政治、軍事、經濟各方面的表現來看,他比被他消滅的那些軍閥還是勝過一籌的。比如他推行屯田,興修水利,實行鹽鐵官賣制度,對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經濟的整頓起了積極作用。這些都將在談論經濟時再介紹。

曹操一開始走上仕途就試圖用比較嚴格的法律改變當時權豪橫行的情況。但由於禍害根子在中央,操無法施展自己的意圖。到他自己掌握政權以後,才得全面推行抑制豪強的法治政策。他說:“夫刑,百姓之命也”;“撥亂之政,以刑為先”。他起用王修、司馬芝、楊沛、呂虔、滿寵、賈逵等地方官吏,抑制不法豪強。如果把袁紹和曹操在冀州先後推行的治術加以比較,就可以看出兩種不同的情況:“漢末政失於寬,紹以寬濟寬,故不攝”。在袁紹的寬縱政策下,“使豪強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衒鬻家財,不足應命”。這樣,自然不能使“百姓親附,甲兵強盛”。所以袁紹雖地較大、兵較多、糧較足,終為操所敗。操得冀州後,立即“重豪強兼併之法”,因而收到了比較能使“百姓喜悅”的效果。我們只要翻看一下《三國志·魏志》,就可以看出在操統治下,從中央到地方的政治面貌和社會風氣都與以前有所不同。朝中既少有傾軋營私的大臣;地方上恣意妄為而不受懲罰的官吏和豪強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司馬光說操“化亂為治”,並非無據。而且操用人不重虛譽,他選用的官員要“明達法理”,能行法治。操還提倡廉潔,他用崔琰、毛玠掌管選舉,“其所舉用,皆清正之士,雖於時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終莫得進。務以儉率人,由是天下之士莫不以廉節自勵,雖貴寵之臣,輿服不敢過度”。於是社會風氣有所好轉。

與推行法治政策相輔而行的是操力圖集權於己,不容許臣下有結黨行為。他下令說:“今清時,但當盡忠於國,效力王事,雖私結好於他人,用千匹絹,萬石谷,猶無所益”。操為了監視群臣,設定“校事”。這件事受到大臣反對,認為“非居上信下之旨”。操對此加以解釋說:“要能刺舉而辦眾事,使賢人君子為之,則不能也”。所謂“賢人君子”,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