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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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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如果要真正瞭解《求才三令》的用意,不能只從文句中去找,更需結合操的政治要求來探索。操的用人大致可分兩個階段,當創業之時,操為了擴充自己的力量,不能不想盡各種辦法,透過各種渠道與手段,以招致各種型別的人才,故其用人有高出其他群雄之處。現舉出下面事例:

(1)在某種情況下,能捨棄舊怨。例如操到南陽討張繡,繡降而復叛,殺操一子一侄。但當繡再次投降時,操仍棄仇錄用。又如官渡戰前,陳琳為袁紹作檄辱罵操為“贅閹遺醜”。當時出身於閹宦之家,最為人所不齒,亦系操所最忌諱者。可是當袁氏敗,操獲琳,仍“愛其才而不咎”。

(2)在某種情況下,能用忠於故君、孝順父母及對人崇尚信義之士。操南征荊州,劉琮迎降,琮將文聘恥於不能為故君劉表保全州境,不肯出降,直到操軍渡過漢水,聘始往降,仍唏噓流涕。操為之愴然,曰:“卿真忠臣也”。厚禮待之,授聘兵。操為兗州牧時,張邈叛操,劫持操部下畢諶之母弟妻子。操令諶去,諶頓首,示無二心。可是諶出,即叛操而去。後操虜諶,眾人皆為諶懼。操曰:“夫人孝於其親,豈不亦忠於君乎?吾所求也”。仍以諶為魯相。又如操在兗州,部將徐翕、毛暉叛操。及兗州定,翕、暉匿於臧霸所,操令劉備告霸斬送二人首。霸曰:“霸所以能自立者,以不為此也。霸受公生全之恩,不敢違命,然王霸之君,可以義告,願將軍為之辭”。備以霸言白操,操嘆息,謂霸曰:“此古人之事,而君能行之,孤之願也。”乃皆以翕、暉為郡守。

(3)不隱瞞臣僚的密謀奇策,在一定情況下不輕易殺害不易駕馭的雄才。趙翼在其所著《廿二史劄記》卷7《三國之主用人各不同》言:“荀彧、程昱為操劃策,人所不知,操一一表明之,絕不攘為己有,此固已足令人心死;劉備為呂布所襲,奔於操。程昱以備有雄才,勸操圖之,操曰:‘今收英雄時,殺一人而失天下之心,不可也。’”

(4)較能放手起用降將及出身低微的人。史言操“知人善察,難眩以偽,拔于禁、樂進於行陣之間;取張遼、徐晃於亡虜之內,皆佐命立功,列為名將;其餘拔出細微,登為牧守者,不可勝數。是以創造大業,文武並施”。操部下的文臣武將,有不少是投降過來的。他們原來所投非主,操能重用之,他們自然感恩戴德,樂於為操效命。

(5)較能體諒部屬的錯誤。操於官渡大敗袁紹後,“收紹書中,得許下及軍中人書,皆焚之,曰:‘當紹之強,孤猶不能自保,而況眾人乎?’”操這種做法,顯然是效法劉秀“令反側子自安”的故智。因為任何仁君賢主不可能讓所有部屬在任何情況下都忠於自己。其中不少人是以安危禍福決定自己的動向的。只要在上者有作為,大多數人是願意接受領導和做好工作的。然而非明智之主是不能做到這點的。這是操用人的可貴之處。

(6)較能鼓勵臣下提反面意見。建安十一年(206年),操下令曰:“治世御眾……誡在面從,……吾充重任,每懼失中……自今以後,諸掾屬別駕,常以月旦,各言其失”。操將北征三郡烏桓時,諸將皆言:“今深入徵之,劉備必說劉表以襲許,萬一為變,事不可悔”。及操勝利歸來,對以上諫阻自己的諸將,不但不如訓斥,反而給以厚賞,對他們說:“孤前行乘危以徼倖,雖得之,天所佐也。故不可以為常。諸君之諫,萬安之計,是以相賞,後勿難言之”。操這樣做,為的是讓臣下知道,只要肯進諫,不管對不對,都應受到稱許,以此鼓勵臣下敢提反面意見。

(7)比較長於因才授職。戰亂之初,各軍閥多得不到充足的糧食。操用棗祇、韓浩等議,興辦屯田,軍糧供應,得以部分解決。這事後面再說。在挑選州郡長官方面,操所任人,亦多稱職。例如鍾繇在關西,梁習在幷州,蘇則在金城,劉馥在揚州,杜畿在河東,鄭渾在馮翊,均卓有建樹。至於在軍事方面,操之選將用人,尤為高明,留至下面談做為軍事家的曹操時,再行論及。

以上事例,說明曹操在收攬和使用人才方面,比較有度量和見識,證明他的成功並非僥倖。但是以上各種用人情況基本發生在操起兵討伐董卓至平定關中這一段時間內。從此以後,三國分立的局面確定下來,操再往外擴張,已不大可能。於是他便把注意力轉移到內部,為建魏代漢做準備工作。與此相適應,操在用人和駕馭臣僚方面也採取了一些剪除異己的措施。前一階段是操艱苦創業的時期,故他能做到“矯情任算,不念舊惡”。等到後一階段三分局面確定之後,操便有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