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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純粹悟性的原本概念”,如此等等——於是就問:柏拉圖的理念既然說也是原本概念,既然說也是從回憶生前對真正存在著的事物已有了的直觀得來的,那麼,理念是不是和康德所謂先驗地在我們意識中的直觀形式與思維形式大致是一回事呢?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學說,——康德的是關於形式的學說,說這些形式把個體的“認識”侷限於現象之內;柏拉圖的是關於理念的學說,認識了理念是什麼就正是明顯地否認了那些形式——,在這一點上恰好相反的'兩種'學說,'只'因為在它們的說法上有些相似之處,人們就細心地加以比較、商討,對於兩者是一還是二進行了辯論;然後在未了發現了兩者究竟不是一回事,最後還是作出了結論說柏拉圖的理念學說和康德的理性批判根本沒有什麼共同之處。不過,關於這一點已說夠了。

§32

根據我們前此的考察,儘管在康德和柏拉圖之間有著一種內在的一致,儘管浮現於兩人之前的是同一目標,而喚起他們,導引他們從事哲學的是同一世界觀,然而在我們看來理念和良在之物並不乾脆就是同一個東西。依我們看來,倒是應該說理念只是自在之物的直接的,因而也是恰如其分的客體性。而自在之物本身卻是意志,是意志,——只要它尚未客體化,尚未成為表象。原來正是康德的說法,自在之物就應是獨立於一切附著於“認識”上的形式之外的;而只是他在這些形式之中沒有首先把對於主體240是客體'這一形式'加進去(如附錄中所提出的),才是康德的缺點;因為這正是一切現象的,也即是表象的,首要的和最普遍的形式。所以他本應該顯明的剝奪自在之物之為客體,那就可以保全他不陷入顯著的,早就被發現過的前後不符了。與此相反,柏拉圖的理念卻必然是客體,是一個被認識了的東西,是一表象;正是由於這一點,不過也僅是由於這一點,理念才有所不同於自在之物。理念只是擺脫了,更正確些說,只是尚未進入現象的那些次要形式,也就是未進入我們把它全包括在根據律中的那些形式;但仍保留了那一首要的和最普遍的形式,亦即表象的根本形式,保留了對於主體是客體這形式。至於比這形式低一級的一些形式(根據律是其共同的表述),那就是把理念複製為許多個別,無常的個體的那東西,而這些個體的數目對理念來說,則完全是漠不相關的。所以根據律又是理念可進入的形式,當理念落入作為個體的主體的認識中時,它就進入這形式了。於是,個別的,按根據律而顯現的事物就只是自在之物(那就是意志)的一種間接的客體化,在事物和自在之物中間還有理念在。理念作為意志的唯一直接的客體性、除了表象的根本形式,亦即對於主體是客體這形式以外,再沒有認識作為認識時所有的其他形式。因此也唯有理念是意志或自在之物儘可能的恰如其分的客體;甚至可說就是整個自在之物,不過只是在表象的形式之下罷了。而這就是柏拉圖和康德兩人之間所以有巨大的一致的理由,雖然,最嚴格地說起來,這兩個人所說的還並不是同一回事。個別事物並不是意志的完全恰如其分的客體性,而是已經被那些以根據律為總表現的形式弄模糊了。可是這些形式卻是認識的條件。是認識對於如此這般的個體之所以可能。——如果容許我們從一個不可能的前提來推論,假如我們在作為認識的主體時不同時又是個體,——這即是說如果我們的直觀不是以身體為媒介,而這直觀就是從身體的感受出發的,身體本身又只是具體的欲求,只是意志的客體性,所以也是諸客體中的一客體;並且作為這樣的客體,當它一旦進入認識著的意識時,也只能在根據律的形式中'進入意識'就已假定了,並由此引進了根據律所表述的時間和其他一切形式;——事實上我們就會根本不再認識個別的物件,也不會認識一樁事件,也不會認識變換和雜多性,而是在清明未被模糊的認識中只體會理念,只體會那一個意志或真正自在之物客體化的那些級別;從而我們的世界也就會是“常住的現在了”。時間卻只是一個個體的生物對這些理念所有的那種化為部分,分成片斷的看法,理念則在時間以外,從而也是永恆的。所以柏拉圖說“時間是永恆性的動畫片”。

§33

作為個體的我們既然不能在服從根據律的認識之外,還有什麼別的認識,而'根據律'這形式又排除了'人對'理念的認識,那麼,如果有可能使我們從個別事物的認識上升到理念的認識,那就肯定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即是說在主體中必須發生一種變化,而這變化和'在認識中'換過整個一類客體的巨大變化既是相符合的又是相對應的。這時的主體,就它認識理念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