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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部分

民國契約原件在我國各地都有一些。現在大多數省級以上的圖書館、博物館、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有文科的高等院校圖書館等,或多或少都有收藏。收有幹件以上契約的單位不在少數,有數十件,數百仵的很多。近,醉來,各縣檔案館(局)、博物館、文物管理所等,對殘存於民間的契約原件也注意收集。所收契約,明代中期以前的很少,清代前中期的也不多,道光以後至民國時期的最多,這些契約有用白紙寫的,有蓋官印的紅契,也有無官印的白契。還有部分官印契約,有的粘連契尾。

明清時期的契約數量巨大,其內容所反映的問題也很多。除一般財產關係,家庭關係外,明代官印契約、契尾上講到用契稅支援遼垧,練垧,剿垧問題,清代北京地區的契約上反映出清朝後期滿洲貴族賣地賣房給漢族商人的事,清代綏遠(今內蒙古呼和浩特)、包頭等地的契約上反映出很多蒙古人出賣或出租房地產給漢族商人的事。江南不少地區的賣地契約中有杜賣、有活賣、有賣田骨、有賣田皮,有找價絕賣等,反映了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複雜的土地關係。一些口岸地區的契約,反映出外國教會、外國商人恃強佔田占房屋的情況。還有一些契約反映出在農村中買賣人口的情況很嚴重。

宋元時期,今寧夏、甘肅、新疆等地的西夏人,畏兀兒人和吐蕃人留下了一些契約。有用漢文寫的,亦有用民族文字寫的。有用中原王朝的年號紀年的:有用民族政權的年號紀年的,如西夏人用“天慶”年號:吐蕃人則用生屬紀年,有買賣田園,房屋、牲畜契約,也有典當契約。我國前輩學者如黃文弼。馮家異諸先生,生前做了不少這一方面的工作。

李強說完繼續笑著說道:“在青銅器中,只有西周的青銅器上有契約資料,春秋、戰國時期的青銅器沒有這種資料。

西周時期實行土地國有制,土地不許買賣。《詩,小雅,北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禮記,王制》曰:“田裡不鬻。”這些記載都證明了上述情況是事實,土地既為國家所有,不許買賣,就是尚未變為商品,因之也就沒有土地買賣契約。其他動產多已成為商品,重要商品在買賣時,已使用契約,而且有專任官吏“質人”負責管理、監督此事,當時的買賣契約叫做“質劑”。《周禮,地官,質人》曰:“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奴婢)、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價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邦玄注:“大市,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這種買賣契約亦叫做“小約劑”。因廣泛用於民間,所以稱辦萬民約”。

西周中後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田裡不鬻”的原則雖未變化,但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在貴族之間已發生了土地的抵押、典當,贈送,賠償等關係,並出現了相應的契約,與上述民用質劑相應,叫做“大約劑”。因只行用於貴族封君之間,所涉及的是封國、采邑疆土之事,所以稱辦邦國約”。這種契約也是先寫在竹簡木牘上,再折券為二,雙方各執其一。然後再鑄於鼎彝上,《周禮,秋官,司約》曰:“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鄭玄注:,大約劑,邦國約也。書於宗廟之六彝,欲神監焉。”唐人賈公彥曰:“使人畏敬,不敢違之。”聞載有這種資料的銘文不是照錄契約原文,主要是記載此事的經過。中間或詳或略地述及立約之事,如周恭王三年(前q舊年)的衛歪,五年的五祀衛鼎,九年的九年衛鼎同,恭王時的格伯”孝王二年(前粥年)的口鼎,厲王二十五年(前甥年)的,從籃,厲王時的矢人盤等閻。都是如此,對契約內容記述較詳的,有立契時間、締約雙方名字、標的、契價和交割、見證人等內容,與“萬民約”基樹目同。在日後土地國有制破壞,土地私有制產生髮展,土地買賣關係發展的情況下,此“邦國約”之名不復存在,使用於土地轉讓關係之中的契約也是“萬民約”。青銅器上的契約資料的發現,為研究先秦契約和土地制度等提供了寶貴資料。

扎西多吉的孫子聽完李強的話,滿足的點點頭笑著說道:“李叔叔,我想我以後都不會寂寞了,因為有這麼多我學不完,發現不完的東西,我會用我所有的時間來發現這些,還是太爺爺說得對,既可以為國家多做一些貢獻,還可以讓自己多學到一點東西,如果以後學得有李叔叔那樣好就可以了,這樣的話,別人一問我也就知道了”。

鍾文秀點點頭笑道:“你說得一點也沒有錯啊!你的李叔叔的確學得很好,只是你不知道的是,你的李叔叔不管是在哪一個方面,都是很厲害的,以後你要記得,你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