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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

安的皇宮警察署主管叫做“皇家緘默看守人”,silentiarius imperialis。英國的官吏實行這種秘密監禁,是以諾曼底人的條例為根據的,如:Canes latrant,sergentes sibnt。——Sergenter agere,id est tacere①。他們引用倫杜甫斯·薩加克斯的著作第十六節:Facit imperator silentium②。他們引用腓力浦國王一三○七年的憲章:Multos teneblmus bastonerios qui,obmutescentes,sergentare valeant③。他們引用英國亨利一世的訓令第五十三章:Surge signo jussus。Taciturnior esto。Hoc est esse in captione regis④。他們對下面這段訓令特別引為驕傲,它簡直可以說是英國古代封建制度的不打自招:“子爵之下設杖劍家臣,他們必須嚴懲所有和歹徒結夥的人,有殺人嫌疑的人,逃犯,以及已經判決的罪犯……必須嚴厲而秘密地鎮壓他們,使善良的百姓能夠安居樂業,作惡多端的人無法害人。”這樣的逮捕叫做“執劍隊的拘捕”(參閱《諾曼底古習慣法》第一部第一卷第二章)。除此以外,法學家還常常引用in Charta Ludovici Hutini pro normannis⑤的servientesspathae⑥。Servientes spathae。這兩個字慢慢變成拉丁土話,以後就變成我們方言裡的Sergentes spadae。⑦了。

①拉丁文:犬吠;官吏不聲不響。——官吏的工作應該不聲不響。

②拉丁文:皇帝使國內緘默不語。

③拉丁文:我們手裡應該拿著許多一聲不響的履行職務的棍子。

④拉丁文:希以此記建立秩序。必須秘密進行。此乃朕意。

⑤拉丁文:魯多維古斯·胡迪尼的《論諾曼底人》。

⑥拉丁文:《杖劍家臣篇》。

⑦古法文:非軍職的機關人員。

秘密逮捕跟下令通緝完全不同,這說明必須保持緘默,直到把案子某些模糊的地方完全弄清楚為止。

意思是說:這是保留問題。

也就是說,在警察局的活動裡,有一定分量的國家利益在內。

私法的這個“私”字的意思是說“禁止旁聽”,這四個字也適用於這一類的逮捕。

有的編年史作者說愛德華三世就是採取這樣的辦法,下令把毛梯摩從他的母親法國的伊撒伯爾的床上抓走的。這兒又是一個疑竇,因為他在被捕以前還在他自己的城市反抗敵人的圍攻呢。

“製造國王的人①”華雷克就高興用這個方式“抓人”。

①理查·約克、愛德華四世和亨利都是被他捧上王位的,故有此綽號。

克倫威爾也採用這個辦法,特別是在康諾特州;多爾蒙伯爵的親戚特來裡一阿爾克羅就是被他這樣緘默謹慎地抓起來的。

法院簽署的這種拘束人身自由的片面檔案,與其說是拘捕狀,下如說是傳票。

有的時候這不過是一個傳訊的方法,為了對被傳的人表示適當的尊重,命令所有的人都保守秘密。

老百姓呢,他們不瞭解這個區別,所以覺得特別可怕。

我們不要忘記,當時的英國並不是一七○五年的英國,更不是很久以後的今日的英國。總的說來,當時的事情非常不明確,有的時候甚至是處在高壓狀態;丹尼爾·笛福曾經嘗過號枷示眾的滋味,關於英國社會的特徵,他在什麼地方寫過這句話:“法律的鐵掌。”這兒不但有法律,而且還有專橫獨裁。請讀者想一想:斯梯爾①被趕出議會;洛克被趕下講壇;霍布斯②和吉本③逼得不能不逃走;查理·丘吉爾④,休謨⑤和普利斯特萊⑥遭受迫害;強·威爾克斯⑦被關在倫敦塔裡。如果把“煽動性的誹謗”法的犧牲者都列舉出來,名單就太長了。差不多整個的歐洲都有這一類的案件,當時各國的警察作風都是一個樣子。英國允許官家嚴重侵害所有的權利;請回憶一下“穿鐵甲的新聞記者”好了。在十八世紀,路易十五在畢伽底來把他不歡喜的作家都弄回來。不錯,喬治二世也是在歌劇院的大廳裡把那個“覬覦王位的傢伙”抓走的。這是兩條很長的胳膊;法國國王的胳膊能伸到倫敦會,英國國王的也能伸到巴黎去。這就是他們的自由。

①斯梯爾(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