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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會可根據自己的智慮明達,採用那些自認為最合乎尊嚴和禮教的有關規定。但是,即令是在這種福音書的自由之下,對於那些信守一週的第一天或最末一天為上帝專門規定作為對他進行禮拜的日子的人們說來,那部分時間便不只是輔助部分而是禮拜的實際部分,不得予以改變或有所疏忽。

其次,官長既然無權以法律強行頒佈任何教會所應採用的任何禮儀,當然也便無權禁止任何已為教會所接受、確認和遵行的禮儀,因為如果官長那樣做,他便會毀掉那個教會本身;而那個教會之所以成立,就只是為了以它自己的方式,自由地禮拜上帝。

你會說,按照這種準則,如果某些聚會者竟別出心裁地想以嬰兒作為獻祭,或者(如同早期基督徒被指責的那些不實之詞)

幹那些淫蕩、汙穢的勾當或其他諸如此類的大罪,是否因為這些都發生於宗教聚會,官長就必須加以寬容呢?我說不!這些事情無論是在日常生活當中,還是在任何私人家裡,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禮拜上帝或任何宗教聚會,也同樣是不合法的。但是,假若出於宗教的原因而集合在一起的人們,想以小牛作為獻祭,我以為這就不應以法禁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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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論宗教寬容

是梅里波伊斯的,他就可以合法地在自己家裡宰殺,而且他可以隨意燒烤牛身上任何部位的肉,因為這並未傷害任何人,也未損害他人的財產。同樣道理,他也可以在宗教集會上宰殺自己的小牛。至於這樣做能否取悅於上帝,應當由獻祭者自己去考慮。官長的職責僅限於照顧國家的利益不受損失以及人們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因此,凡是可以用於宴席上的東西都可用於獻祭。然而,如果是在另一種情況下,比如當畜群為一場罕見的疫病所毀害,國家的利益要求在一段時期內禁止宰殺一切牲畜,以利於幼畜的繁殖,這時,誰還會認為官長不能禁止為任何用途而宰殺小牛呢?不過,應當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所涉及的並不是宗教事務,而是政治事務。而所禁止的並不是祭獻,而是宰殺小牛。

由此,我們看到了教會與國家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凡屬在國家裡合法的東西,官長便不能在教會中加以禁止。凡屬許可臣民日常使用的東西他都不能、也不應禁止任何教派的人們將其用於宗教目的。如果說任何人可以在他自己家裡合法地吃麵包和飲酒——無論他是坐著,還是跪著,那麼,法律也便不能剝奪他在舉行宗教禮拜時享有的同樣的自由——儘管教堂裡用麵包和酒,完全是為了另一個目的,即用於表示信仰與禮拜的神秘性。

但是,如果某些東西在通常使用時,由於影響共同的利益而為法律所禁止,則在教會的神聖儀式中也不應被許可。只是官長應當時刻小心謹慎,不得以維護公眾利益為藉口,濫用職權,壓制教會。

人們可能會說,如果某個教會搞偶像崇拜,官長是否也要對其寬容呢?這裡我倒要反問一句:應當授予官長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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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13

的權力,才能既鎮壓崇拜偶像的教會,又不被隨時隨地利用來毀滅正統的教會呢?

應當牢記:民事權利到處都是一樣的,每個君王又都以他自己的宗教為正統。因此,如果容許官長在靈事務方面擁有這樣的權力,例如,容許日內瓦的官長擁有這種權力,他就會以血腥的暴力消滅那裡以偶像崇拜著稱的宗教;依同一準則,某個鄰國的另一位官長,就要鎮壓改革派宗教;而在印度,則要鎮壓那裡的基督徒。世俗權力可以依君王們之好惡而改變宗教裡的一切,或者是什麼東西也不改變。

一旦容許以法律和懲罰手段把任何東西引入宗教,那就不存在任何限制了;在這種方式之下,根據官長自己虛構的真理標準,改變一切也就同樣是合法的了。因此,無論是誰,都不應當因為他的宗教信仰而被剝奪他今生的世俗享樂。

即使那些臣服於基督教君王的美洲人,也不應當因為他們未皈依我們的宗教和禮拜而遭受肉體和財產上的懲罰。他們如能確信,奉行他們自己國家的宗教儀式是上帝所喜悅的,他們也確信自己將透過這種手段而獲得幸福,那麼,他們的事就可以留給上帝和他們自己來決定取捨了。我們不妨對這個問題追本溯源。

事情原本是這樣的:一批人數不多的基督徒,身邊一無所有,來到一塊崇奉異教的國土。這些外來者懇求當地人以人道主義為懷,供給他們生活必需品。他們得到了這些東西並被允許在那裡居住下來。後來他們同當地人結合在一起,成為一個民族實體。基督教也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