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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洗有利於防治各種兒科病,因此,認為是件重大的事情,應當以法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官長可以下令這樣做。可是,誰能據此認為,為純潔孩子們的靈魂,官長同樣有權以法律來規定所有嬰兒都必須在教堂裡接受牧師的洗禮呢?

這兩種場合之間的巨大差別,人們一眼便可以看出。如果我們把上面這個例子裡的嬰兒換成猶太人的孩子,事情也就更加清楚了:因為,有什麼東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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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72

夠妨礙基督教官長管轄猶太屬民呢?如果我們承認,不應強迫一位猶太人去做一件在其宗教裡屬於無足輕重的事而使其受到損害,那麼,我們又怎能認為可以對基督徒這樣幹呢?

重複地說,不能憑藉任何世俗權威而將那些就其自身性質說來屬於無足輕重的事定為禮拜上帝的一部分,其理由正是因為它們是無足輕重的。因為無足輕重的事,既然就其自身的性質說來不能用來贖罪,那麼,任何人為的權力或權威也便不可能賦予它這樣的性質。在日常生活事務方面,採用那些上帝未予禁止的、無足輕重的事,是自由和合法的。因此,在這些事情上,世俗權威是有其地位的。但是,在宗教事務方面卻並非如此。就禮拜上帝而言,無足輕重的事,如果非屬上帝所規定,如果非屬上帝曾以某種明確的誡命恩准為從可憐的有罪者手中領受的禮拜之一部分,其餘都不是合法的。要不然,當發怒的上帝問我們:“是誰從你們手裡要求諸如此類的這些東西的?”

我們以官長的命令來回稟上帝就不夠了。倘若民事管轄權可以擴及這麼廣,那還有什麼東西不可以合法地引入宗教呢?還有什麼雜亂不堪的儀式和迷信的編造不可以仰仗官長的權威(違反人們的意志)而強加於上帝的禮拜者呢?而這些儀式和迷信的絕大部分都是因為人們把那些性質上屬於無足輕重的事物用於宗教目的造成的。這些之所以有罪也不是因為別的原因,而恰恰是因為它們不是出自上帝。灑水、飲酒和吃麵包,這些不論就其自身性質而言,還是在日常生活當中,都是極普通的事情。可是,誰能說,這些東西如果不是因為它們是神聖制度所規定的,也可以引入宗教,並使其成為禮拜上帝的儀式的一部分呢?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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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論宗教寬容

任何世俗當局和民事權力機構都可以這樣做,那為什麼不可以把在聖餐禮上吃魚和喝啤酒也定為禮拜上帝的一部分呢?

為什麼不把在教堂裡灑動物血或者以水和火贖罪等諸如此類的東西也規定為禮拜上帝的一部分呢?這些雖然在通常情況下屬於無足輕重的事,但是,如果不是根據神聖的權威而將其作為神聖禮拜的一部分,就會象以狗為獻祭那樣為上帝所厭惡。而狗為什麼那樣令人厭惡呢?若不是上帝需要把這個而不是那個用於禮拜儀式,僅就神性而言,狗和羊這兩個同樣遠離神性之物究竟有什麼區別呢?由此我們看到:一切無足輕重之事,不論其怎樣受到民事官長許可權的管轄,卻不能以此為藉口而將它們引入宗教或強加於宗教集會,因為一旦用於禮拜上帝,他們便不再是無足輕重的小事了。一個人禮拜上帝,為的是博取上帝的喜悅,從而得到上帝的恩典。但是,他不能在另一個人的命令之下,把他自己分明知道並非出於上帝的誡命,因而一定會怒犯上帝之物奉獻給上帝,用這種辦法來達到他的目的。那樣做不是博取上帝的喜悅,也不會使上帝息怒,而是故意、明目張膽地怒犯上帝、蔑視神明。這是與禮拜的性質和目的絕對不相容的事情。

這裡人們可能要問:如果在禮拜神明方面不給世俗法律留有任何餘地,那麼教會本身何以有權規定禮拜的時間、地點等諸如此類的事呢?我的回答是:關於宗教禮儀問題,我們應當明確何者是屬於禮儀的本身部分,何者只是它的輔助部分;所謂禮儀部分,一般認為係指那些為上帝所規定、並使上帝喜悅的那些東西,因之是必不可少的;而輔助部分,係指那些雖然總地說來不能與禮儀截然分開,但由於對具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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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92

事物本身或其改變並無明確規定,因之是無足輕重的。

例如,禮拜的時間、地點、習慣和姿勢,即屬於此類。這些就是輔助部分,在上帝沒有明白的誡命的情況下,完全是無關緊要的。舉例來說,對於猶太教徒,禮拜的時間、地點和習慣便不只是輔助部分,而是禮拜的實際組成部分。在這方面如有缺陷或不合規定的東西,便不能指望上帝的悅納。然而,對於享有福音書給予自由的基督徒說來,這些就只是輔助部分,每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