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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正是由於這種褻瀆才來臨的,或許還會因這種褻瀆而繼續發展下去,惡化下去。因此,人們在這些情況下禁忌房事,並幻想由自己的節慾而能感動上蒼,感動神靈、鬼魅,使它們不再降下災難。

另外,在宗祠裡、祖堂上、廟宇內、宮觀中、神龕下、井灶旁、墳墓地、棺柩處等位置都是嚴禁行房事的。因為這些地方都是鬼靈神明常居地或出入處,男女如在此交合,勢必會褻瀆、觸犯了鬼神精靈。如果惹得它們惱怒起來,是會給人類降下災禍的。

雲南彝族阿西(阿細)人有祭密枝活動,這期間,禁忌夫妻同床。清代南方賽水神活動期間也禁忌夫妻同床。據紀曉嵐《閱微草堂筆記》“槐西雜誌篇”雲,在賽水神活動中,曾經有一名當會首的舵工,因“一夕犯不潔(即指房事),方跪致祝,有風颳灰撲其面,骨慄神悚,幾不成體。退而拂拭,則額上現一墨畫秘戲圖,神態生動,宛肖其夫婦,洗濯不去,轉更分明,故以膏藥掩之也”。其意皆為祭祀神明期間不得行房事,否則必會受到神的懲罰。

因為天地是天神地祇的駐處,所以民間有禁忌在露天野合的俗信。俗以為男女交合必在避開天地的房間裡、床鋪上。因而將性交行為雅稱為“房事”、“床第之歡”。不在房中交合的則稱之為“野合”。野合是犯忌諱的。野合會汙穢天地,冒瀆神明。違犯禁忌者會遭五雷轟頂,被劈而死。其用意當在於以此來恐嚇那些男女間不正當的性行為。漢族及其他一些民族在這種思想觀念的影響下,積久成習,養成了行房避天地,進而避人耳目的習俗。據張紫晨《中國民俗與民俗學》雲:“(真臘國)行房不欲令人見,此俗與中國同。”胡樸安《中華全國風俗志》雲:“(苗族)獠人夫妻異宿,唯于晴晝,牽臂入山為樂。於路口插松竹,以斷往來。謂之插青。見者即避。如或誤入,刀斧相加。”又云:“(苗族)夫婦野媾,插青路衢,以斷行路,不知誤入,張弩射之,媾精入地,是生短狐。”性行為忌諱直露人前的觀念,還形成了一種道德風尚。俗話說:“上床夫妻,下床君子。”“君子廳,小人房。”即是要求儘量使夫妻之間的性行為、性生活不外露的。民間,不但忌諱公開談論性行為,就是夫妻間在這方面也都諱言極深。一般行房事還要避開日月燈光能照耀到的地方,要在黑暗中進行,否則,即使在房中也怕不夠隱蔽。這足以反映出民間對房事的保守性和隱蔽性。由於長期以來,行房事都是隱蔽的,因而,一旦行房時被人撞見,便會驚慌失措,羞愧難當。雖是夫妻,也會駭然,若是不正當的兩性關係,就會更加驚恐。然而,行房被人撞見,因而受驚嚇,感羞恥而病傷夭亡者也確實不乏先例,所以行房忌被人見也成為一種禁忌風習。比較起來,在一般民眾心目中,行房事避天神地祇的觀念倒不是那麼自覺明朗的了。反而不如忌被人見顯得更切實、可信,這也許是體現了風俗傳承中某種正常的變異性規律吧。再者說,人言可畏。被人看見了自己的“醜行”,難保他不到處傳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人人都知道了的事情,還能再瞞得了神靈嗎?所以被人知道也就等於冒犯了神明,同樣會遭到神鬼的懲罰的。這就又聯想到了冥冥間的懲治,各種各樣的因果報應等等,所以房事是絕對禁忌裸露的,必須極其隱蔽才行。

日時房事禁忌

中國傳統的觀念,把男女分歸為陽、陰,男歸陽,女歸陰。男女交合方可繁衍後代,所謂“孤陰不生,孤陽不長”。然而,男女交合必以時,才能達到陰陽調和,否則,陰陽不調,不但不能有利於後代的繁衍,還會生出許多禍患來。所以男女行房事也要有陰陽時日方面的禁忌。

民間在一些特殊的日子裡禁忌房事,如冬至、夏至前後半月內禁忌房事,據信,冬至陽氣尚微,夏至陰氣尚微,如草木萌生,易於傷伐,陰陽不能調和,雖說指的是自然界裡的陰陽二氣,也怕感染了男女體內的血氣精神,這時候行房事恐怕不能配合節氣而走洩了精血,導致神氣疲乏,引來禍災。每個月的初一、十五是月廓虧空之時日,月屬陰,此為陰虛,民間也忌房事,惟恐陰陽不調。每年五月初五,俗稱“五毒日”;九月九日,俗稱“九毒日”,均忌房事。五月俗稱“惡月”,據說五月初五日這天,陰陽之氣爭雄,陰勝陽,鬼魅、邪祟、瘟疫、毒氣猖獗一時。此時行房事自然危險,或謂會“倒陽”,或謂會“中毒”,所以要禁忌行房;九月九日稱“重陽節”,或者是因陽盛陰衰,或者是因“重九”是陽數之顛峰,恐過後則一轉而為陰數了,所以禁忌一切冒失的行為,小心慎行,包括房事也在禁忌之列了。每日的晨昏,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