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
在18世紀,著名罪犯在絞刑架下面的演講被記錄下來,並印成了小冊子。被記錄下來的演講並不都是促進道德的。
歐洲和北美的當局逐漸都開始意識到,大規模的處決並沒有降低犯罪率。扒竊犯在絞刑臺的附近也一樣掏兜。
改革者發問:如果死刑不具有威懾作用,它還有什麼好處?他們主張,即使對輕微犯罪,死刑也不僅是殘酷,而且還沒有任何作用。到1810年,在英格蘭被判處的死刑犯之中,實際上只有10%被絞死了。其餘的都被監禁或者流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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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該隱和亞伯一樣古老的故事
“我不能承受我所受的懲罰”
就像《創世紀》的謀殺犯該隱一樣,違法者永世被做上記號,從其同類中分離出來,剝奪了作為人類的資格。該隱被逐到伊甸園東面的荒野中獨自徘徊。他大叫著:“我不能承受我所受的懲罰”。
幾個世紀以來,在所有的鮮血被擦淨之後,報應的嚴酷歷史留下來的是同樣的絕望在抗議。那些被判處死刑的人最憎恨的不是肉體痛苦、恐懼、屈辱和喪失生命,而是被判處和被遺棄的感覺。
人類是社會動物。我們相互需要。但是,我們也是具有攻擊性的個體。即使最小、最簡單的群體也必須有法律。當這些法律被違反時,無政府狀態就要產生了。此時群體就必須做出重大的決定——盡力讓罪犯贖罪或者將罪犯從他們之中清除。
對於原始人來說,世界是一個危險的地方。他們完全為無法解釋的力量支配。這些無法支配的力量被人性化為必須受到崇拜和遵從的神和妖。經過精心製作的禁忌制度產生了。只要這些禁忌制度得到尊重,群體就感到安全。但是,如果這些禁忌制度被違反了,就會不可避免地發生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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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一件私事
那些違反禁忌制度的人將他們整個部落置於危險境地。安撫神的唯一辦法就是犧牲罪犯。藉助於莊嚴的儀式,將違反禁忌制度者處死或者流放。同時,部落希望他們的命運對於群體人是一種威懾。
部落也懲罰那些以叛逆和怯懦行為來觸犯整個群體的人。但是,謀殺是一件家庭之間的私事。一個人的同族成員有義務為他的死復仇。復仇的方式通常是殺死謀殺者或其家庭成員。受到復仇的部落會逐漸報復,便形成了血親復仇。氏族復仇明顯具有侷限。復仇的雙方氏族逐漸近乎滅絕,雙方便停止復仇,進行談判。
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被謀殺者的家庭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謀殺者及其家庭必須支付殺人罰金或“賠償金”。這要根據被害人的等級確定。這絕不是部分償付。一個純粹的鄉下人或工人的賠償金為200先令,可以買200頭羊。
一些針對個人的犯罪逐漸被認為是對整個群體的侵犯。盜竊和通姦遠在謀殺之前被認為是公罪。
到12世紀,在英格蘭,隨著皇權的增長,犯罪行為變成了針對國王的安寧的犯罪。國王具有施加懲罰和要求貢品的權力。殺人罰金不再付給被害人的家庭,而是付給國家。這些罰金成為皇家稅收的重要資源。
“以眼還眼”的規則被以文字予以解釋。斷肢刑也開始實施以防止再犯:盜賊的手要被砍掉;作偽證者要失掉舌頭;強姦犯被去勢。
用熱烙鐵燙印記將暫時的醜陋和長期的恥辱這兩種功能結合在一起。罪犯的臉上被燙上其所犯罪行的第一個字母:謀殺犯(murderer)的臉上被燙上一個M;盜竊犯(thief)的臉上被燙上一個T;遊民(vagrant)的臉上被燙上一個V;等等。其他人都回避這些帶著該隱記號的人,他們找不到工作。1699年之後,這類記號被燙在身體上不太顯眼的地方。在新法蘭西,在輕微盜竊犯的右肩上燙上一個鳶尾標記。
當眾羞辱
接下來的刑罰是在頸手枷上鞭打和示眾。被處以上頸手枷的人連續幾小時被關在枷架上,然後任由集市那天來趕集的人群擺佈。通常人們僅僅向他們投擲垃圾。但是,不受歡迎的人可能會被石頭砸死。像在頸手枷上感覺一樣很壞的是,罪犯仍然明白在其獲得釋放時會發生什麼:他們的耳朵通常被釘到頸手枷的架杆上。
示眾是最常用的刑罰。一個缺斤短兩的麵包師會被在脖子上掛上一塊發黴的麵包在廣場上示眾;一個不誠實的魚販子會被在脖子上掛一圈爛魚在廣場上示眾;等等。
表示羞辱的徽章、十字架和其他標記被縫到衣服上,有時要終身佩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