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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不是能當選狀元秀。籃協的目標有兩點:一是確保姚明當上狀元秀,或者如果他沒當上,不能歸之於籃協的責任。二是不作任何承諾,以免自己在跟火箭或是姚之隊的最後協商中被束縛手腳。

卡洛爾·道森(火箭隊總經理):我們前去與東方隊會面,看見他們的辦公室在一座火箭形狀的建築物內,我認為那是吉兆。我們在上海停留幾天,跟大家見面而已,然後就去北京,見了中國籃協的秘書長信蘭誠。北京的見面比上海公事公辦。姚明在國家隊訓練。我們問能不能去看,跟他談話。整個北京之行最大的驚奇,是姚明對我們走過來,用完美的英語問我們,“我沒像大多數NBA球員那樣打過4年大學籃球,你們是不是覺得我會落後很多呢?”我們沒進行太多談判,只是去告訴他們我們想要姚明。沒有人做任何承諾,但跟我們談的每個人都覺得他去NBA的時間到了。

章明基(姚明經紀人):我覺得還有一個因素在起作用:籃協覺得關於姚明什麼時候去、怎樣去NBA應由他們來決定。NBA在世界籃球界的影響,讓中國籃協擔心它會主導條款的制定。我個人認為,此擔心不無道理。NBA的一支球隊以35萬美元為上限,要買斷一名外國球員的合同,這樣即專橫又不切實際。這會迫使外國球隊把入NBA的轉會費用轉嫁到球員身上。比如,在職業足球界,球隊可以透過向另一支球隊支付轉會費,以取得其合同其未滿的球員。歐洲職業球隊的轉會費常常達到幾千萬英鎊(或美元),這些錢無需球員支付。中國體育界官員熟知這樣的範例,因此認為35萬美元的上限是不公平合理的。

約翰·海遜格(姚之隊成員):跟中國籃協的談判,一切又象從零開始。他們不想跟我及章明基談,只跟陸皓談。有整整一個星期,他們說無法跟我們談,因為在處理王治郅的事情。不用說,這讓人沮喪、精神緊張,因為只有在中國籃協向FIBA(國際籃球聯合會,國際籃球的管理機構)簽署放行令後,姚明才能自有與NBA簽約。火箭隊當然也會理所當然地小心行事,不會用首選權去挑一位不能簽約球員。所以他們告訴章明基和我,如果選秀前三天,中國籃協還未向FIBA提交放行令,他們就會首選權與別人交換了。我們明白,這樣做等於表明事情出了岔子,又會使其它球隊也不願選姚明。在這種情況下,天知道姚明會在選秀中落到哪個隊。籃協終於將注意力轉到我們,但我很緊張,因為他們只是說說“後天爭取跟你們見面”之類的話。最後中國籃協有人告訴陸皓和姚明媽媽,準備好通知國際籃球聯合會,告知姚明被放行了。那是選秀前4天,也是火箭最後期限的前一天。太好了,事成了。但那天晚些時候,我們又聽說籃協未準備好籤放行令。我們從雲端一下跌落,問,“到底怎麼回事?”

我們得到的解釋是,在看了FIBA的放行表格時,發現了措辭上的問題。表格裡表明,姚明沒有義務在中國打職業球賽,但籃協非要說表格裡的意思是,姚明沒有義務打中國的任何球賽,但事實上他有義務——為國家隊、東方隊和中國籃協打球。

第二天,我們擔心得不得了。沒有時間了,他們不肯簽字。

到那時我經歷的挫敗和失望已經很多了,再多一點我也不會被打垮。我想,談判在最後時刻進進退退,是因為雖然中國籃協很多人想幫我,但不是人人都支援。少數人沒有考慮怎樣對我有利、對中國籃球有利,只想顯示手中掌握著權力,做出對自己有好處的決定。他們這麼做是錯誤的,會損害自己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

章明基(姚明經紀人):一切取決於最後的幾天,我重複火箭選姚明的條件,中國籃協保證放行的條件。選秀前兩天,戈德堡還在說,“照目前情況,我們不能選姚明。”那可是選秀的前兩天!

白天我跟中國籃協解釋火箭隊的立場,晚上幫火箭理解中國籃協的言論。我幫戈德堡起草他發給中國籃協的信。我也給中國籃協提建議,怎樣告訴火箭隊姚明能去NBA,讓對方安心。他們無法承擔由於他們的原因,導致姚明當不了狀元秀的責任,但作為政府機構,他們也不能對一個外國機構說“好”,然後食言。所以他們面臨的問題是,如何起草一份宣告,讓火箭放心地選姚明,同時,又保護他們在進一步談判中的利益。休斯頓也有兩個需要——保證如果他們選姚明的話,他能打這個賽季;同時不能讓步太多,以免賽季中姚明被招回國。

邁克爾·戈德堡(休斯頓火箭法律總顧問):我去見前國務卿、我的法律合夥人詹姆斯·貝克,這一切就開始了。他的辦公室裡擺滿了各國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