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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廟撥給本社,作為永久地址,即現在的總事務所。該廟地方寬敞,殿宇壯麗,足敷總事務所、教育圖書館、教育研究所及職員宿舍之用。且接近電車道線,不久電車開駛,交通很是便利。《陶行知全集》,第十二卷,第42頁,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根據中華教育改進社第一次年會所作決議,陳鶴琴分別擔任共32個專業委員會中的國語字母委員會和心理教育測驗委員會書記。

一 教育的民主化

在五四新文化運動和新教育運動中,實現教育###化,提倡“學生自治”和“改良女子教育”是兩項重要內容。在提倡學生自治方面,德謨克拉西和學生自治之風在國內各大高等學府迅速傳播。區別於舊教育中教師權威至上,學生只知讀書,毫無生機活力,更無發揚個性可言,新教育提倡學生自治、知行合一,尊重他人之自由與權利,尊重學生個性。關於這一問題,陶行知曾於1919年10月發表《學生自治問題之研究》強調“共同自治是共和國立國的根本”,“學生自治,是共和國學校裡一件重要的事情”。隨著許多留學生學成歸國,這種在歐美風行的意識和制度傳入中國,並漸漸被人們所瞭解和接受。同時,陳鶴琴發表了題為“學生自治之結果種種”的文章,贊同並支援陶行知的主張。何謂學生自治,陳鶴琴回答:“學生自治者,即與青年以發達此本能之機會也。”他所提到的“本能”指“天賦本能”。在文章中,陳鶴琴就當時風行的關於學生自治問題明確地闡述了自己的主張:“若要發展德謨克拉西之真精神,收德謨克拉西之真效果,非將德謨克拉西之真原理,先施之於學校不足以養成###國之國民。”《陳鶴琴全集》,第六卷,第2頁,江蘇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在陳鶴琴看來,###不是靠喊口號就能夠實現的,要使###精神變為人們自覺的行動,真正做到深入人心。他寫道:“惟學生自治,可以使愛國熱誠,變成平日生活上之習慣”;“學生自治制之用實大且深,自治使學生得有服務社會之良好機會,以尊重他人之自由與權利;且每協力同心,和衷共濟,凡與學校有益者,必竭力提創之、護助之;凡與學校有損者,必共排斥之”。他又寫道:“學生自治制之成效,已彰彰在人耳目,教育家之應提創此制明矣。若尚有不加註意,以為自治制度不足以實行,或以為搗亂之媒孽,或以為夢中之變幻,其不遭輿論之痛斥者幾希。”《陳鶴琴全集》,第六卷,第4頁,江蘇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在文章中,陳鶴琴還專門提到有關培養兒童自治意識的問題。他寫道:“兒童之能自治,已成為事實,無可疑議。夫###之所以不能自治者,非吾###政體,不從兒童時培養自治之故歟?凡當幼時不與兒童以參與社會公共事業之機會,而希望其一到###,即可自治,焉望其能成功。吾儕年幼時,在學校常受專制師長之鞭笞;即今日之學校,培養國民之學業,尚付缺如。國民事業及責任,徒從一二死書中求之,則學生之不負責任,與其成年時不能自治也,亦固其所。”《陳鶴琴全集》,第六卷,第6頁,江蘇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

這是陳鶴琴回國後第一次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文章闡述教育###化的主張,也是對當時在社會上熱烈討論的關於學生自治和學校管理的###化問題的響應與宣示。

1921年2月,陳鶴琴在《東方雜誌》發表《學生婚姻問題之研究》一文,從對青年學生婚姻實際狀況調查入手,說明婚姻與個人幸福、社會進步之間的關係,提出普及教育的問題和提倡女子教育。

關於進行此項研究的動機,陳鶴琴寫道:人生在世有二件最重大的事體:一件擇業,一件擇偶。從中國的社會情形看來,擇偶比較擇業似尤為重要。何以呢?擇業不得其當,不妨改業,所耗的光陰尚少,所受的害處尚淺。假使擇偶不得其人,恐怕終身要受莫大的痛苦。邇來歐風美雨,漸漸東來,新思潮的升漲,一天高似一天,什麼“自由結婚”,什麼“自由戀愛”,什麼“社交公開”,什麼“男女同學”,什麼“小家庭制”;種種新名詞常常接觸吾人的眼簾,震盪吾人的耳鼓,使舊式的婚制大有破產之趨勢。吾因此有所感,遂把這個人生最重要的婚姻問題,從事實上稍為研究一番。研究後,我覺得所得的結果很有價值。現在把它詳細的寫出來,以供大家參考。《陳鶴琴全集》,第六卷,第10頁,江蘇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調查中,陳鶴琴先後向紹興、杭州、徐州和南京等城市6所中、高等學校發出1500餘份問卷,實際回收631份。他將被調查物件分為三種型別:已婚者、已訂婚者、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