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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訓政政府及其官僚們所不願意看到的。民眾自治能力的展示恰恰瓦解了訓政的基礎——須知,民眾“愚昧”才需要訓政,既然民眾已經有足夠的自治能力,你為什麼不“還政於民”?還“訓政”個啥?這樣的提問對訓政政府來說當然是有著致命的打擊的;反過來,若未經政府組織的民眾群體活動沒搞好,鬧出了“亂子”,那也是執行訓政之職的官僚們所不願意看到的。因為這雖然證明了民眾還不足以實行憲政,但這同時也說明政府沒履行好“訓導”之職,屬於“訓政不力”,管理“不到位”,“相關人士”說不定還要承擔責任。所以,綜合權衡,不讓民眾“參政議政”,不讓民眾進行群體活動,不給民眾以表達自己利益訴求和證明自治能力的機會,便成了訓政政府及其官僚們的最佳選擇。

信任總是相互的,政府不相信它的民眾,民眾自然也就不滿意這個政府。在憲政之下,公民批評政府是天然的權利;而在訓政之下,這是不可以的。政府及其官僚們承擔著“訓導”國民之責,他們若被批評,那臉面何在?尊嚴何在?還怎麼繼續訓導下去?更重要的是,這將導致“訓導”者和被“訓導”者間“師生關係”及相應的道德優越感的置換與錯位。而這當然也是訓政政府不能容忍的。所以,壓制批評、打擊不同聲音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