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般來說,法醫主要是透過死者呼吸道內是否存在“熱呼吸道綜合徵”以及菸灰炭末來判斷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後焚屍。現代科技還可以透過死者心血中的一氧化碳含量檢驗來予以分辨。
“雖然這個屍體的焚燬程度嚴重,但是我覺得還是可以明確死者佔士梅是死後焚屍的。”我說,“主要有這幾個依據:第一,殘留的食管和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內,甚至口腔內,都沒有發現菸灰和炭末。這個就和剛才那位同志說的一樣,張舉燒豬的例子就是如此。”
“可是,不能僅僅依據此現象來下結論。”大寶說。
我點點頭,說:“對。有些火災中,尤其是有爆炸、爆燃的案件中,可能死者的呼吸道突然受熱,喉頭立即水腫,堵塞了呼吸道,也不會吸入菸灰炭末。這就會造成死後焚屍的假象。此案中,因為死者的喉頭部位已經全部燒燬,無從查證是否存在喉頭水腫,所以僅僅靠這一條,還不能定死結論。”
“那還有別的依據嗎?”偵查員問。
我肯定地說:“第二,從屍體的焚燬情況看,尤其是死者枕部還有毛髮的情況看,死者從起火到最後,都沒有發生過任何體位變化。這也證實,起火的時候,她已經死亡了。”
“那如果是昏迷了呢?”
“這也確實不能排除。”我說,“所以,最關鍵的一點,是最後一點,就是死者的死亡時間。”
“燒成這樣了,還能推斷死亡時間?”
“能的。”我昂起頭說,“很幸運,死者的胃居然還在,而且還很完整,從胃內容物看,即便有受熱的情況,但還有十幾克被烤乾的食糜,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受熱.她的胃裡至少應該還有幾十毫升的食糜。根據常規理論,胃六小時排空,我們可以判斷死者的死亡,距離她的末次進餐時間為五小時之內。
“可是,沒人知道她什麼時候末次進餐啊。”偵查員說。
我指了指投影幕布上的現場照片,說:“不需要知道她末餐的具體時間。我們現場勘查的時候,發現碗櫥裡有剩菜,顯然不是夜宵,而是正餐。假如這是晚餐,正常晚餐是晚上6點鐘左右用,那麼死者的死亡時間就是晚上11點之前。如果那是中午飯,那死亡時間就更早了。”
“我明白你的意思,爆炸以後才起火,而爆炸發生在深夜1點42分。”林濤說,“所以至少在爆炸的兩個半小時前,死者就已經死亡了。”
“可是如果晚餐是9點鐘呢,那怎麼辦?”偵查員問。
“誰家晚餐9點鐘開始?”我說,“小機率事件,咱不考慮,更何況,還要結合之前的兩點論述。”
“從調查情況看,他們家吃飯也都是在正常時間。”—名偵查員支援我的論斷。
“死後焚屍,那麼死者的死因是什麼呢?”偵查員問。
“這個就是關鍵問題了。”我說,“按理說,屍體焚燬嚴重,死因不太好下結論,但這具屍體還是有條件明確死因的。我們知道,人體的非正常死亡,常見的只有六大類,外傷、窒息、中毒、疾病、電擊和高低溫。經過昨晚的毒物檢驗和組織病理學檢驗,佔士梅的死因可以框定在外傷和窒息兩大類裡面。經過屍體檢驗,死者的內臟內都有淤血的跡象,而不是缺血的跡象,各個大的臟器都是完好無損的,腦組織雖然外溢,但是顏色均勻,沒有出血的痕跡。所以,我認為死者不存在機械性損傷導致死亡的徵象。那麼,就只剩下窒息了。而且,我們是有屍體徵象來支援死者是機械性窒息死亡的。”
“心血不凝和內臟淤血嗎?”大寶說。
“不僅如此。”我說,“死者的食道內有食物的反流,這有可能是窒息所致。再者,就是氣管裡充斥了大量的泡沫,這種現象多見於溺死、窒息、中毒和電擊。結合案情,更支援死者就是機械性窒息死亡。”
“機械性窒息也有好多種吧?”林濤問。
我點頭,說:“機械性窒息主要有幾種方式:勒死、縊死、溺死、悶死、哽死、捂死、扼死,以及胸腹腔受壓和體位性窒息。根據現場情況和調查情況,溺死、悶死、哽死、胸腹腔受壓和體位性窒息都不符合,那麼就只剩下勒死、縊死、捂死和扼死這四種可能。”
“我明白了。”大寶茅塞頓開,“我們檢查頸部兩側肌肉和項部肌肉沒有出血!那麼就說明,不存在勒死和縊死的可能。”
“對。”我說,“勒死和縊死是用繩索,頸部一圈或大半圈都會有損傷,而扼死和捂死只會在頸部前側、口鼻附近留下損傷。”
“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