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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部分

故而今天李大人在廷鞠上突然發力,幾乎讓所有人都深感意外。本以為此次廷鞠只是個過場,廷推大學士才是重頭戲,但現在看來,廷鞠在李佑手裡絕對不是過場。

幾道憤恨的目光如同閃電,射向左都御史江辛嶽,是他將本案交與李佑的!明知李佑最擅長翻雲覆雨,你還給他這個舞臺,簡直唯恐天下不亂,到底是何居心?

被無辜責怪的江總憲瞠目結舌,算是見識了“戲法人人會變,各有巧妙不同”的真諦。

他棄之若敝的將鹽案當做大麻煩丟給了李佑,但誰能想到,在李佑手裡,硬生生變成了威力巨大的武器。這種靈感和嗅覺絕對是天生的才能罷…

殿門處,丁前運使面臨一個艱難的抉擇,臉色痛苦,汗如雨下,頭腦發暈,一時間感到不會說話了。

這真是經書上所說的“捨生取義殺身成仁”關頭,讀了這麼多年,還真他孃的讓他遇到了!是要救自己的命,還是保戶部?

李佑待要繼續說幾句逼迫丁前運使,卻聽到天子身邊錦衣衛官高呼“傳李佑上前”!他便只好轉身向殿裡行去,來到天子寶座下,靜聽聖諭。

景和天子將李佑叫過來,是因為對其中關竅稀裡糊塗,別的大臣經過交頭接耳都恍然大悟了,他只有獨坐寶座抓耳撓腮的份。

但天子又不想事後聽別人講解二手新聞,便將李佑叫到身前,下聖諭垂詢道:“為何有兩種判法?你細細奏來。”

對於在天子面前展示風采的時刻,李佑不會輕易放過,十分詳細而又深入淺出的奏道:“貪贓罪名分為數種,此案疑難之處在於,是以監守自盜論處,還是以受財枉法之罪論處。

如若戶部知曉此事,那該案罪行就不稱為偷運私鹽,無論如何,戶部是代表了朝廷管鹽事。故而依大明律,案犯屬貪贓中的監守自盜之罪,並另行追究戶部。

大明律亦有,各類貪贓中,凡不枉法之罪不處死刑,監守自盜並非枉法,所以以監守自盜半罰,只須抄家退贓。

如果戶部被隱瞞不知,則案犯行類同偷運私鹽的鹽梟,依大明律,屬於官員受財枉法之罪。請牢記大明律另有條文,官員偷運鹽與私鹽販同罪,以其販運私鹽數量,乃死罪無疑。

故而臣半曰:以犯贓入罪,按例要削籍為民,並抄沒家產,永不敘用。亦或以私鹽入罪,按律當斬,家中男丁戍邊,女眷發賣教坊司。

這其中關節,在於戶部是否知情,直接關係到案犯以何種罪名入罪。人命關天,我大明自皇祖以來,向有慎刑之說,故而臣不能不慎重!之前數日本官並非推諉拖延,而是理不清戶部在其中有多大責任!”

李佑的司法解釋,權威的不能再權威了,一口一個大明律,那是太祖皇帝頒佈的,原則上足以壓倒一切。除非搬出同樣是太祖皇帝頒佈的司法解釋寶典明大誥。

但明大誥是所有大臣都想丟到故紙堆裡,並讓它永不見天日的玩意。如果官員們還想體驗被扒皮抽筋刺面砍手剁腳的話,明大誥裡可是都有。

話說李大人蘇州和揚州做官,前後加起來有兩年功夫。期間不是當推官就是親民官,幾乎沒有不和刑名獄案打交道的時候,熟能生巧後對案情輕重判法有著下意識的直覺,這是大多數高居廟堂的袞袞諸公所不具備的。

接受兩淮鹽案的當時,李大人就感到丁前運使的罪名可輕可重,如果按貪贓論罪應該不會處死,只要不貪汙存糧,近些年沒聽說過哪個官員因為貪贓被處死的,這是大家的普遍認識。

但此外也可以按照販運私鹽結案,那樣丁運使必死無疑,他這十年販運私鹽不知幾億斤,怎麼量刑也是個死,區別只是怎麼死法而已。

有了這個隱約靈感,他便特意去查了大明律,於是更加胸有成竹了。

作為大明法律的化身,大明司法的最高裁決者,唯一能阻止李佑拿著大明律來壯聲勢的人,剛剛親政的景和天子消化了其中彎彎續,繞,一時間只能無語,揮揮手讓李佑繼續去問案。

與此案無關,與廷推大學士關係也不大的中立者聽完李大人向天子講解,細細品味之下,愈發感到李佑今天出招有兩點妙處。

首先,李佑這個司法解釋甚為巧妙,無論是殺還是放,字字套上了大明律,叫人根本無從辯駁,卻又全在他這個主審一念之間。所謂運轉之妙,存乎一心也。

其二,權謀施展的極其巧妙,醞釀時如同羚羊掛角無跡可尋,但出現時又勢如山崩,靜如處子,動如脫兔哪。

正常情況下,無論戶部是否涉案,丁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