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之法,七頭一終。造歷者必須測知七頭,然後作術。得七頭者造歷為近,不得頭者其歷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自五帝三代以來及秦、漢、魏、晉,造歷者皆積年久測,術乃可觀。其倉卒造者,當時或近,不可久行。若三四年作者,初雖近天,多載恐失。今《甲子》新曆,業興潛構積年,雖有少差,校於《壬子元歷》,近天者多。若久而驗天,十年二十年間,比《壬子元歷》,三星行天,其差為密。
獻武王上言之,詔付外施行。
上元甲子以來至春秋魯隱公元年,歲在己未,積二十九萬二千七百三十六,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已來,積十二萬四千一百三十六,算上。
上元甲子以來,至大魏興和二年歲在庚申,積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七,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至今庚申,積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七,算上。
元法,一百一萬一千六百。三統之數。
統法,三十三萬七千二百。二紀之數。
紀法,十六萬八千六百。千部成紀,日數至十。
部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歲,得日月餘皆盡之年數。
度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三十乘章歲,得此數。
日法,二十萬八千五百三十。三十乘章月,得此數。
氣時法,一千四百五。小二分度法,得一時之數。
章歲,五百六十二。二十九章、十一年減閏餘,二萬一百七十八年減右一閏月。
章閏,二百七。五百六十二年之閏月數。
章月,六千九百五十一。五百六十二年之月數並閏。
章中,六千七百四十四。五百六十二年月除閏月數。
周天,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度法通度,內鬥分之數。
通數,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日法通二十九日,內經月餘之數。
沒分,六百一十五萬八千一十七餘數通經沒六十九,內分五萬七千二百四十四得此數。
餘數,八萬八千四百一十七。度法通一年下五,內鬥分之數。
沒法,八萬八千四百一十七。一年之內成甲之外分數。
鬥分,四千一百一十七。從斗量周天至此,不成度之分。
虛分,九萬七千八百八十三。經月二十九日外少此,不滿三十日。
小分法,二十四。二十四氣除周天分之數也。
歲中,十二。十二月之中氣。
會數,一百七十三。月一出一入黃道之日數,周髀六二十三分月之二十也。
會餘,六萬七千一百一十七。百七十二日外不成日之分。
會通,三千六百一十四萬二千八百七。以日法通百七十三,內會餘之數。
會虛,十四萬一千四百一十三。會餘之外不成度之數。
週日,二十七。周天用日月行數除。
周餘,十一萬五千六百三十一。周天用日外及本處之分數。
通周,五百七十四萬五千九百四十一。日法通二十七,內分。
周虛,九萬二千八百九十九。用餘外不成日之數。
小周,七千五百一十三。月一日行之數。
月周,二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通小周,內度數。
朔望合數,十四。半經月日數。
度餘,十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半。半經月日餘。
入交限數,一百五十八度。月出入黃道減半月之數。
度餘,十一萬六千五十八半。減半月小余之外。
推月朔弦望術第一
推積月術曰:置入紀以來盡所求年,減一,以章月乘之,章歲如一,所得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三百五十五以上,其年有閏。餘五百一十五以上,進退在天正十一月前後,以冬至定之。
推積日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日法如一,為積日,不盡為小余。以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以餘以紀,今命以甲戌紀。 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
求次月朔術曰:加大餘二十九、小余十一萬六百四十七,滿除如上,命以紀,算外,即次月朔日。其小余滿虛分九萬七千八百八十三者,其月大;減者,其月小。
求上下弦望術曰:加朔大餘七、小余七萬九千七百九十四、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余;上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命以紀算,即上弦日。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