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準尋參加會議的人員並不多,除了岑春渲、陳炯明、宋教仁、何福光之外,只有幾名秘書處和參謀總部的親信人員。
雙方沒有浪費時間,一名德方文員重新申明瞭對華援助的計劃,確定貸款為二千萬帝國馬克,分期三年支付到位,以廣東海關關稅以及廣東聯合銀行股權做抵押,限期四十九年償還清楚,利息四厘。在二千萬貸款支付到位之後,吳紹霆個人還有總計一千萬帝國馬克的信用額度,分別儲存在德華銀行、奧地利第一銀行、奧斯曼帝國銀行和保加利亞皇家銀行。
六千萬的物資會在十年之內陸續輸送到中國,而第一批物資的價值將會直接高達八百萬帝國馬克。一旦盟約締結完成,五個月之內即可開進廣州港口。
闡述完畢利益,德方給了幾分鐘時間,讓吳紹霆這邊整理了一番議論。在貸款數量和償還期限以及抵押上面,吳紹霆覺得還算可以接受,比起袁世凱簽署的善後大借款,雖然款項上有所不及,可各方面都要更優惠,就連利息都足足少了兩成。(善後大借款償還期為四十七年,利息為五厘)。
之後,先前那名文員又開始宣讀盟約的大致條款,一共分為七款:
第一,首要條款。盟約有效期之內,東南沿海巡閱使所代表的地方政權與德意志帝國締結為同等軍事同盟。雙方必須遵守軍事同盟協議精神,若任何非盟約關係之內的國家或者勢力進攻盟約關係的同盟國或者勢力,所有盟約成員必須向進攻方宣戰。
第二,同盟關係互惠條款,同盟國或勢力之間所有貿易應予以最優惠政策、稅率和優先透過權。在戰時尤其保證軍用物資的最優惠政策。此處所註明“最優惠政策”,是為所有非同盟國或勢力之中最優惠。
第三,海軍互助條款。在特殊情況之下,允許同盟國或勢力的軍用艦艇進駐領海港口,並在第二款“最優惠政策”前提之下,提供所有物資補給、維修和常駐,若遇戰時,接納方還需提供力所能及的最大保護。
第四,技術共享條款。同盟國或勢力之間應遵守互惠互利原則,互通有無,幫助急需各種技術的盟友提升技術水平。以最優惠、最迅速和最真誠之態度,提供人員、裝置、原材料等各方面的援助,促成技術共享。
第五,交通借用條款。允許同盟國或勢力在必要之時可優先徵用盟友境內交通線路,進行任意事項的運輸任務。此處註明“必要之時”,是為開戰之前必要籌備階段、戰時緊急情況以及戰後必要處理。在非“必要之時”,獲得彼此首腦同意之時,仍可享用此條款便利。
第六,軍事戰略協調條款。此條款區別首要條款。既締結軍事同盟之盟約,包括但不侷限於盟友軍事防衛,同時需承諾制訂共同的軍事戰略計劃。盟友主動向任何非盟約國家或勢力主動開戰,其他盟友或勢力理應遵守此項條款,在力所能及範圍之內配合進攻。此處註明“軍事戰略協調”,是為所有軍事行動,並軍事行動之前的戰略協調,也即任何軍事行動之前通知盟友的參考或提前準備等等。
第七,附屬條款。德方提供資助計劃,除了貸款之外,六千萬物資並不索還要求。中方做為受惠方,必須同意以下附加內容:確保一年之內完成對浙江東部沿海地區的控制;確保一年之內完成對廣西南部沿海的控制;確保三年之內完成福州經溫州至上海的鐵路線;在盟約期間拒絕與盟友敵對國家或勢力予以任何方面的合作。
這盟約的七大款項各有詳細的細則,德文和翻譯過來的中文密密麻麻一共羅列成九頁之多的檔案。檔案早已被德國人裝訂在資料夾裡,複製了十多份。在大條款唸誦完畢之後,這些資料夾被送到了每一箇中方代表的手上,請眾人過目和商議。
整個一下午的時間,會場上都在研究這份盟約的細則,一旦遇到有翻譯不明確或者用詞含糊的地方,立刻會被圈出來,然後與德方代表交換意見。
一直到傍晚,總算敲定了盟約上的所有細則和措辭,但時間已經過晚,只好約定明天下午繼續商談。
當天晚上和第二天一大早,吳紹霆這邊先開了兩次小會議,詳細推敲這些條款的利弊,然後總結出需要爭取的地方。到了下午中德第二次會議時,雙方為了爭取最大的利益而開始大費口舌。
會議連續召開了四天,吳紹霆這邊主要是在海軍互助條款、交通借用條款、附屬條款以及貸款分期的期限上爭執不下。
盟國海軍進入盟友領海必須有一天以上的提前通知,緊急情況下可縮短為半天以上的通知,並且接納入港之後軍用艦隻必須遵守盟友的基本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