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知青部門積極配合,協助政法部門做好複查工作,這是推動下鄉知青案件複查工作及時開展的重要一環。貴州省知青辦的一個深刻體會是:一方面有的辦案人員在觀點上、認識上轉不過彎來,複查糾正這些案件有阻力;另一方面被錯判的下鄉知青多是遠離父母的上海知青和外地知青,在原判地區沒有親屬,如果知青辦不為這些知識青年說話,不主動配合法院抓這件事,就很可能被忽視,而使這些知青仍然沉冤受屈。
無論從貴州一省還是從全國範圍來看,在複查並糾正下鄉知青冤假錯案中,均遇到不小阻力。
阻力之一,是長期以來浸淫人們頭腦的極左思想仍在作祟。有的辦案人員思想僵化保守,對複查糾偏心存牴觸,或者原先直接參與冤假錯案的炮製,出於“護短”的心理,對複查工作從中作梗,以致該###的得不到###,或者糾正不徹底。貴州羅甸縣插隊知青張寶傑,因為給毛主席、周總理寫信,反映知青中的問題,被當作反革命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投入監獄。1976年,他對反擊“右傾翻案風”公開表示不滿,在獄中說:“###,我不認為他是刮右傾翻案風的總頭目。我不認為他是那麼壞。###是為了捍衛革命。”都勻市法院為此判定他“為###翻案”,竟從重判處他死刑,立即執行。但這樣一起奇案要案一直拖到1979年7月仍未獲###昭雪。湖南知青張揚因撰寫《歸來》(又名《第二次握手》)差點被置於死地,1978年複查時,曾受到當年主審該案人員的多方阻撓,只是在輿論界的呼籲和###中央有關領導親自過問下才獲###。南京知青陳卓然奮起反抗極左派領導人倒行逆施而被野蠻殺害是一起重大政治冤案,1979年對該案複查時仍未完全糾正,直到1981年5月才徹底###(詳見後文)。
貴州桐梓縣有11名下鄉知青被判刑,地區中級法院提出應予複查糾正,縣法院卻堅持原判。羅甸縣一上海下鄉知青,因“反革命罪”被判刑5年。經複查,主罪的事實(收聽敵臺、呼喊反革命口號)均不存在,縣法院就改為“流竄扒竊罪”,將刑期由5年改為2年。尋經省高階法院直接干預,該縣才不得不恢復無辜受害者的自由。岑鞏縣一上海知青,1970年以“現行反革命罪”判處8年徒刑。上海市知青辦曾三次派人到貴州配合當地政法部門進行復查,確認主要罪狀均不能成立。而州、縣法院卻決定維持原判,直到1979年4月上海有關部門第四次派人到貴州交涉,並經省法院出面做工作,才宣佈無罪釋放。類似情況,在全國各地並不罕見。
阻力之二,是官僚主義者對受害者表現出的漠不關心、麻木不仁的態度。有的地區糾正下鄉知青冤假錯案工作進展遲緩,未引起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有的地區連基本情況也未掌握;有的知青部門對這項工作很少過問,認為是政法部門的工作,沒有主動配合;有的知青部門雖然提出了複查知青案件的建議,但政法部門卻以“任務重”為理由搪塞拖延。在有些地方,當初製造冤案的基層幹部往往利用盤根錯節的社會關係抵制複查和###工作,這種行徑受到當地一些官僚的庇護縱容。江蘇省白馬湖農場###知青龔悅華事件是一個典型案例: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平反冤假錯案(3)
南京知青龔悅華於1963年到江蘇省淮安縣白馬湖農場勞動,曾被評為先進生產者。“###”中他和群眾一起揭發生產隊長周步鈞違法亂紀行為,遭到了打擊報復。雙方發生爭鬥,龔被誣陷入獄。大隊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均與周關係密切。農場黨委書記對他們的一面之詞偏聽偏信。淮安縣委一些負責人對此案採取了十分輕率的官僚主義態度。1976年9月判處龔有期徒刑一年。龔妻多方申訴,農場許多職工也強烈反對,但有關部門無動於衷,堅持錯誤判決。
龔悅華刑滿釋放後,向上級領導部門申訴,有關方面也揭露了農場存在的嚴重問題,省委負責人指示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縣委堅持原來的錯誤意見,併為調查設定障礙;農場和大隊的一些幹部則誣衊龔“不服從改造”,“到處告黑狀”,召開大會對他進行批鬥。只是在省委負責人多次批示督促下,經過反覆調查核實,終於弄清這是一起錯案。最後,龔悅華得到###,犯罪分子周步鈞被逮捕法辦。大隊、農場、縣委以及法院的負責人也作了檢查。
對這樣一起情節簡單案件的調查處理,本應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但由於當地大大小小的幹部官官相護,結黨營私,以致問題被人為地複雜化,直到省委領導親自出面才使受害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