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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嗟囊鴉槁飾�17�3%(詳見附錄表10)。若就安置插隊知青和農場知青最多的省份之一黑龍江省的統計資料看,兩者已婚率差距更為懸殊:1975年末,該省在鄉插隊知青的已婚率為2�9%,國營農場知青為9�1%;到1977年末,在鄉插隊知青的已婚率為3�8%,而國營農場知青的已婚率為22�7%李德濱、石方:《黑龍江移民概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5頁。。造成上述差距的原因之一:插隊青年的生活條件通常比較艱苦,生活水平差,自給率低,經濟收入極不穩定;國營農場的知青收入不高但有保障,居住也比較集中。原因之二:插隊知青流動性較大,每年都有大批應屆畢業生下鄉插隊,同時又有一部分在鄉青年上調工礦企業,勢必會降低知青的平均年齡和已婚率;而國營農場的知青隊伍則比較穩定,多數是“老三屆”學生,年齡偏大,已婚率自然偏高。新疆、寧夏、甘肅三省國營農場的情況尤為特殊:1977年,知青已婚率分別高達63�1%、57�1%、55�9%國務院知青辦編:《全國城鎮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統計資料》,第51頁。。究其原因,三省國營農場安置的絕大部分是“###”以前的老知青。

儘管存在著一些複雜情況,從全域性來看,大批適齡青年未能完婚已成為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而且這個問題在70年代末達到極其尖銳的程度。關於這方面問題,留待後面再說。這裡所要強調的是:雖然國家從1974年起積極鼓勵知識青年在農村結婚,並且苦心孤詣地培植了一批“紮根”典型,實際上收效不大。換言之,鼓勵知識青年在農村安家落戶的政策,以及與之交相輝映的大張旗鼓的宣傳遠不能說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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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型別(1)

三婚姻的型別

“###”的政治背景和到農村安家落戶的獨特形式註定知青婚姻關係的締結無法依循生活的常規。

知識青年的婚姻大致分為三種型別:雙知青型別(夫婦雙方均為知青),知青與農民型別,知青與國家職工(軍人)型別。這三種型別各佔知青婚姻的多大比例,沒有全國性的統計,只能藉助以下三份區域性性資料對插隊青年的婚姻型別進行一個粗淺的瞭解:

第一,1980年吉林省的統計,已婚青年中,與農民結婚的佔74�9%;知青之間結婚的佔21%;與城鎮職工結婚的佔4�1%《吉林省勞動志》,1992年鉛印本,第85頁。。

第二,1978年河北省保定地區的統計,已婚青年中,與農民結婚的佔75�5%;知青之間結婚的佔15�2%;與職工結婚的佔9�4%河北省保定地區知青辦:《已婚知青住房情況》,1978年。。

第三,1976年吉林省懷德縣的統計:在已婚青年中,與農民結婚的佔74�8%,知青之間結婚的佔17�9%;與職工結婚的佔7�3%吉林省知青辦:《懷德縣知青基本情況統計》,1976年。。

以上三份統計資料在時間上不盡一致,統計單位分別為省、地、縣,不具有可比性,其價值在於:從不同層面反映了三種型別在知青婚姻中所佔的主從地位,即知青與農民結婚是主導性婚姻型別,其次是雙知青型別,最後是知青與職工型別直至公社、大隊一級基層組織,司空見慣的同樣是這種現象。如《南方日報》1975年7月10日載:三水縣樂平公社海州大隊,26名已婚知青中,與農民結婚的16人(61�5%),雙知青結婚的6人(23�6%),同外地城鎮青年結婚的4人(15�4%)。。這種排列,應該反映了全國插隊知青婚姻型別的基本狀況。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城市郊區插隊青年中間,婚姻型別的關係略有不同。1976年有關部門對長春市郊區五社兩鎮的調查表明:已婚知青中,知青與農民結婚的佔51%;知青間通婚的佔24%;知青與城鎮職工結婚的佔25%吉林省知青辦:《關於已婚知識青年問題的調查報告》,1976年。。在這份個案中,與農民結婚的型別要低於全國的平均水平,此縮彼盈,與城鎮職工結婚的型別則相應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毗鄰城市的地理條件,使知識青年(主要是女知識青年)較易於締結與城市職工的婚姻,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不過,縱使在這類密邇城市的地區,知青與農民的婚姻仍為主導型別。這或者有助於說明,知識青年下鄉後,由城市戶口轉為農業戶口,同時也就失去了城市市民享受的一應生活補貼和福利。在城市人眼裡,他們是“新型農民”,深浚的城鄉差別、工農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