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特別法庭庭長,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伍修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曾漢周、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黃玉昆為副庭長,王文正、王志道、王戰平、甘英(女)、史笑談、寧煥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雲、劉麗英(女)、劉繼光、許宗祺、嚴信民、蘇子蘅、巫寶三、李明貴、李毅、吳茂蓀、沈建、張世榮、張敏、範之、費孝通、駱同啟、高朝勳、高斌、黃涼塵、曹理周、翟學璽為審判員。
任命曾漢周為第一審判庭審判長、伍修權為第二審判庭審判長。
三、特別法庭公開進行審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派代表參加旁聽。
四、特別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隨後,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在黃火青和江華主持下分別迅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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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審判林、江集團案主犯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特別檢察廳成立後,特別抓緊對起訴書的修改完善。主持“兩案”審判委員會工作的彭真對起訴書的質量要求更為關注。為此,10月初他邀請在京的刑法專家和刑事訴訟法專家,對起訴書進行討論。討論一次後,他提出: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起訴,是全國人民的大事,具有世界性的影響,應當邀請全國的專家來京參加討論。會後由在京專家提出擬邀請的外地專家的建議名單,經彭真批准後,由全國人大出面,通知上海、武漢、長春、西安、重慶、廣州等地所在省、市人大辦公廳轉告有關高校刑法、刑事訴訟法專家立即赴京開會。與會專家共計28人,討論歷時一週,地點在人民大會堂小會議室。經過認真討論,對起訴書提出若干修改意見,隨後這些意見均被特別檢察廳所採納。
11月2日,特別檢察廳完成了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陰謀集團案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證據和訊問被告的準備工作,認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中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決定提起公訴。並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一致透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
11月5日,特別檢察廳將起訴書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10名主犯提起公訴。並將本案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及其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特別法庭依法審理。
11月6日,特別法庭召開第一次全體審判員會議,討論接受特別檢察廳移送的起訴書,並透過法庭規則。與此同時,彭真在“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上明確指出有律師辯護比沒有好。
11月8日,特別法庭召開第二次全體審判員會議,討論決定受理特別檢察廳起訴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決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
11月10日,特別法庭派出書記員將起訴書副本,分別送達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並告知他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律師辯護。
11月11日—14日,被告人陳伯達、吳法憲、江騰蛟、李作鵬先後提出了委託律師的申請書,姚文元要求法庭為他指定辯護律師。江青原有委託律師辯護之意,後又撤回了要求。
11月17日,特別法庭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4款的規定,在開庭3日以前,派人向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分別送達了出庭受審的傳票。
至此,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開庭前的工作進行完畢,剩下的就是等待開庭了。
張思之傅志人和朱華榮律師會見江青(1)
(一)張思之、朱華榮律師會見江青
1980年10月23日,江青對監所提出要求,說:“想請律師替我說話。”11月10日,再次要求“會見律師”。12日“兩案辦”指定張思之、朱華榮兩位律師擔任江青的辯護人,但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須徵求被告人的同意並經她本人委託。這次會見江青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徵求江青的意見,是否同意為她指定的辯護人。